关于印发《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常劳社办〓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6叶span lang="EN-US">
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现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
二○○八年六月八?/span>
主题词: 劳动保障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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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共印50仼span lang="EN-US">
附件9span lang="EN-US">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span lang="EN-US">
第二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9span lang="EN-US">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span lang="EN-US">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span lang="EN-US">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span lang="EN-US">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span lang="EN-US">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span lang="EN-US">
第三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span lang="EN-US">
第四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9span lang="EN-US">
(一)本市有关劳动保障的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span lang="EN-US">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span lang="EN-US">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span lang="EN-US">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span lang="EN-US">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span lang="EN-US">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span lang="EN-US">
第五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span lang="EN-US">
第六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span>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span lang="EN-US">www.xiuzhiben.com)或常州劳动保障网(www.czldbz.gov.cn(/span>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span lang="EN-US">
第七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span lang="EN-US">
第八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span lang="EN-US">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span lang="EN-US">
第九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span lang="EN-US">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span lang="EN-US">
第十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span lang="EN-US">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span lang="EN-US">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span lang="EN-US">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span lang="EN-US">
第十一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赶span lang="EN-US">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span lang="EN-US">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span lang="EN-US">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span lang="EN-US">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span lang="EN-US">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span lang="EN-US">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和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span lang="EN-US">
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