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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转发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3x/2003-00009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财税?003?9叶/td> 发布机构9/span>财政局
产生日期9/span>2003-07-01 发布日期9/span>2008-03-28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通知转发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转发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稍span lang="EN-US">[2003]19
叶span lang="EN-US">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9span lang="EN-US">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2003\span lang="EN-US">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 lang="EN-US">

附件:江苏省财政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间题的通知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span lang="EN-US">

厄span lang="EN-US">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财稍span lang="EN-US">[2003]30叶span lang="EN-US">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span lang="EN-U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间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9span lang="EN-US">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Zspan lang="EN-US">2003\span lang="EN-US">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 lang="EN-US">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徖span lang="EN-US">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span lang="EN-US">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四?span lang="EN-US">

贡span lang="EN-US">放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09叶span lang="EN-U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9span lang="EN-US">

近来一些部门要求明确医疗机构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9span lang="EN-US">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Zspan lang="EN-US">2000\span lang="EN-US">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span lang="EN-US">

二、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8221;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span lang="EN-US">

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Zspan lang="EN-US">2003\span lang="EN-US">101号)的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三、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8220;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8221;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span lang="EN-US">

四、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8221;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span lang="EN-US">

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span lang="EN-US">

财政?span lang="EN-US">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医疗 个人所得税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宣span lang="EN-US"> 2003 ? ?3 ?/span> 印发

共印20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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