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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转发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3x/2004-00019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财税?004?7叶/td> 发布机构9/span>财政局
产生日期9/span>2004-10-14 发布日期9/span>2008-03-28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通知转发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
转发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常财稍span lang="EN-US">[2004]27
叶span lang="EN-US">


转发财政?span lang="EN-US">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9span lang="EN-US">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span lang="EN-US">(苏财稍span lang="EN-US">[2004]33叶span lang="EN-US">)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 lang="EN-US">

附件9span style="LETTER-SPACING: -0.2pt">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厄/font>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财稍span lang="EN-US">[2004]33叶span lang="EN-US">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span lang="EN-U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於span lang="EN-US">

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9span lang="EN-US">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span lang="EN-US">(财税[2004]37叶span lang="EN-US">)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 lang="EN-US">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span lang="EN-US">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一?span lang="EN-US">

主题词:转发 天然林保护 税收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宣span lang="EN-US"> 2004 ? ?4 ?/span> 印发

共印60仼span lang="EN-US">

贡span lang="EN-US">放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37叶span lang="EN-US">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枖span lang="EN-US">

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佌span lang="EN-US">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厄span lang="EN-US">()、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span lang="EN-US">

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对部分地区的重点国有林区实行了木材禁伐、限伐政策。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9span lang="EN-US">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span lang="EN-US">

二、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span lang="EN-US">

三、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span lang="EN-US">

四、本通知?st1:chsdate st1="http://unknownprefix/st1" year="2004" month="1"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st="on" xmlns:st1="http://unknownprefix/st1">2004平span lang="EN-US">1朇span lang="EN-US">1?/st1:chsdate>臲st1:chsdate st1="http://unknownprefix/st1" year="2010" month="12" day="3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st="on" xmlns:st1="http://unknownprefix/st1">2010平span lang="EN-US">12朇span lang="EN-US">31?/st1:chsdate>期间执行、span lang="EN-US">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天然保护林 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宣span lang="EN-US"> 2004 ?0 ?8 ?/span> 印发

共印20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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