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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3x/2004-0002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财法?004?1叶/td> 发布机构9/span>财政局
产生日期9/span>2004-10-28 发布日期9/span>2008-03-28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常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泔/span>
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泔span lang="EN-US">[2004]11叶span lang="EN-US">

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赔偿费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局各有关处室:

为了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span lang="EN-US">

附件:常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span>

附件9span lang="EN-US">

常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泔/span>

第一 刘span lang="EN-US">

第一杠span lang="EN-US">为了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杠span lang="EN-US">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span lang="EN-US">,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span lang="EN-US">

第三杠span lang="EN-US">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市、辖市、区各级财政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span lang="EN-US">

第四国家赔偿费用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专款专用、span lang="EN-US">

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当年结余的国家赔偿费用结转下年度使用、span lang="EN-US">

第五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span lang="EN-US">

第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span lang="EN-US">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span lang="EN-US">

第二章 申请与核?span lang="EN-US">

第七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赔偿数额较大,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有困难的,可申请预拨、span lang="EN-US">

第八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span lang="EN-US">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span lang="EN-US">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span lang="EN-US">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凭据:span lang="EN-US">

(七)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凭证:span lang="EN-US">

(八)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span lang="EN-US">

第九财政机关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有关材料和赔偿案件的处理情况、赔偿义务机关的财务收支状况以及对责任者的追偿意见、span lang="EN-US">

财政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机关在七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span lang="EN-US">

第十杠span lang="EN-US">财政机关经审查核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下列书面决定:

(一)符合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条件的,制作《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决定书》,并开出国家赔偿费用拨款通知单;

(二)符合返还财产条件的,制作《返还已上交财政财产决定书》,并开出财产返还通知单、收入退还书、span lang="EN-US">

财产或者财产拍卖所得以上缴财政时的原状或者实际拍卖收入返还。罚款、罚金以上缴财政的实际数额返还、span lang="EN-US">

第十一杠span lang="EN-US">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span lang="EN-US">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琅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属财政已经核拨的,应上交同级财政机关、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机关对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可以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发现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应写出建议书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机关应加强对本级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使用、核拨及追偿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span lang="EN-US">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span lang="EN-US">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span lang="EN-US">

第四章  刘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各辖市、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市、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税政法制处负责解释、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4平span lang="EN-US">12 朇span lang="EN-US">1日起施行、span lang="EN-US">

主题词:赔偿费用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处、span lang="EN-US">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宣span lang="EN-US"> 2004 ?0 ?8 ?/span> 印发

共印20仼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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