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釐span lang="EN-US"> (以下简?#8220;两项资金)的管琅span lang="EN-US">,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屔span lang="EN-US">,制定本办 第二 两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每年予以安排,具体来源丹span lang="EN-US">: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全省排污费收入省集中部分和省直接征收的排污费收入组戏span lang="EN-US">;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内专项安 两项资金由省财政 省环保厅共同管理,省辖市及常熟市及所属县(币span lang="EN-US">)区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两项资金的预算安掑span lang="EN-US">,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扸span lang="EN-US">;批复下达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箖span lang="EN-US">;对两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琅span lang="EN-US">,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span lang="EN-US">,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攵span lang="EN-US">,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 两项资金的使用原刘span lang="EN-US">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环保政 环保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刑span lang="EN-US">,以及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 2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3按照公平 公正 公开原则和示范性的原则分配使用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 两项资金的使用范図/b> 第四 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図span lang="EN-US">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 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 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 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项 2区域 流域性污染防治项 用于跨地 跨流域的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我省淮河流 长江流域 太湖流域南水北调东线水污染防治项?span lang="EN-US">,酸雨污染防治项目,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项?span lang="EN-US">,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项 3污染防治新技 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主要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 节能降 清洁生产技 工艺的推广应用项 支持在化工轻 冶金 纺织 医药 电力 建材等行业建立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 4环保产品和清洁生产工艺研究开发项 主要指节能降 清洁生产 污染治理等环保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研 开发项?span lang="EN-US">,支持建立环保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发生产试验基地的项目 5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污染源防治项目和区域 流域性污染防治项 第五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図span lang="EN-US"> 1区域 流域性污染防治项 资金安排原则上不低于当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额皃span lang="EN-US">35% 2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项 主要指国家及省级规划的湿地保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自然保护 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 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额皃span lang="EN-US">20% 3重点流域 区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主要指省级重点流 区域性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系统 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环境信息系统等环境监管能力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抣span lang="EN-US">,苏北5市本级和32个财政转移支付县的环保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额皃span lang="EN-US">25% 4环保政策研究项目 主要指省级环保战 法规 标准 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订,流域 区域性重大环境问题调查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环境管理技术研究制订项 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额皃span lang="EN-US">10% 5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 示范项目 主要指乡镇环保规 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试点 示范项目 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额皃span lang="EN-US">7% 6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其它环保项目 7每年按年资金总额皃span lang="EN-US">3%,提取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经省财政厅审样span lang="EN-US">,主要用于项目库及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抣span lang="EN-US">,项目组织 申报 专家评审费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费用 经费结余滚存结转使用 第六 两项资金对列入国家和省环保规划的重点项目 取得 县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 已落实了自筹资金的项?span lang="EN-US">,优先予以安排 第七 两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1项目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补 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卫生和绿化等城市维护项目,食品基地建设等农业发展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它项目 3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或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者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span lang="EN-US">,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环保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 4三同?#8221;项目,扩建生产能力或技术改造项?span lang="EN-US">,申报之前已经建成的项目或项目未竣工验攵span lang="EN-US">,但较早投入生产运行的项目 5同一年度内已取得国家和省财政支持的污染治理项 第八 两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或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第三章 两项资金的使用管琅/b> 第九条 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宏观政 环保有关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两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指卖span lang="EN-US">,并于年底前发 第十 两项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各级环 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 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 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 项目申报单位为各 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糺span lang="EN-US">,通过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各市 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直属项目申报主管部?span lang="EN-US">,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宙span lang="EN-US">,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 对符合两项资金使用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 第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建立并管理本级的项目库,将符合两项资金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庒span lang="EN-US">,对项目入 入选资助名 项目实施进度 竣工验收 绩效评价 后续支持进行全过程信息管 两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 两项资金使用的违规处琅/b>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於span lang="EN-US">,应接受财 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 截留 挤占 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名span lang="EN-US">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 进展缓慢 损失浪费严重 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皃span lang="EN-US">,一经查宝span lang="EN-US">,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皃span lang="EN-US">,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收回资釐span lang="EN-US">,两年冄span lang="EN-US">,不得再次申报两项资金,构成犯罪皃span lang="EN-US">,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 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样span lang="EN-US">,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跟踪问敇span lang="EN-US">,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如发现违反规宙span lang="EN-US">,审查不严,监管不力,虚报截留 挪用两项资金等情冴span lang="EN-US">,一经查宝span lang="EN-US">,从次年起,两年内取消该地区项目申报两项资金的资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玩忽职 徇私舞弊 以权谋私皃span lang="EN-US">,一经查宝span lang="EN-US">,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刅span lang="EN-US">,构成犯罪皃span lang="EN-US">,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专家组专家须严格评审项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徇私舞弊如发现违规行丹span lang="EN-US">,一经查宝span lang="EN-US">,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 第五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受理两项资金申报 审批 合同签订 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span lang="EN-US">(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申请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程庎span lang="EN-US">,比照本办法申报程序执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 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span lang="EN-US">(苏财廹span lang="EN-US">[2003]19叶span lang="EN-US">)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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