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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3x/2008-000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财购?008?叶/td> 发布机构9/span>财政局
产生日期9/span>2008-02-25 发布日期9/span>2008-04-25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购〓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2叶span lang="EN-US">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font>

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部委办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招投标代理中心: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购〓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 lang="EN-US">

附件:江苏省财政厄span lang="EN-US">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span lang="EN-US">

主题词:转发 政府采购 办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平span lang="EN-US">2 朇span lang="EN-US">26?/st1:chsdate>印发

共印100仼span lang="EN-US">

附件9/span>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购〓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3叶span lang="EN-US">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叐span lang="EN-US">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9/span>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span lang="EN-US">2007〔span lang="EN-US">11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叐/span><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span>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七?/span>

主题词:转发 政府采购 办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平span lang="EN-US">1 朇span lang="EN-US">7?/st1:chsdate>印发

共印230仼span lang="EN-US">

特  ?span lang="EN-US">

财政部文仵/span>

财库〓span lang="EN-US">2007〔span lang="EN-US">119叶span lang="EN-US">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叢span lang="EN-US">

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9span lang="EN-US">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平/span>(/span>〉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span lang="EN-US">2006〔span lang="EN-US">6叶/span>(/span>,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 lang="EN-US">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泔/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进口 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300份    2007平span lang="EN-US">12 朇span lang="EN-US">29?/st1:chsdate>印发

附件9/span>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平/span>(/span>〉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span lang="EN-US">2006〔span lang="EN-US">6叶/span>(/span>,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span>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span>的活动,适用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span lang="EN-US">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span lang="EN-US">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span lang="EN-US">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span>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span lang="EN-US">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span lang="EN-US">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9span lang="EN-US">

(一(/span>《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陃span lang="EN-US">1(/span>:span lang="EN-US">

(二(/span>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span lang="EN-US">

(三(/span>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陃span lang="EN-US">2(/span>:span lang="EN-US">

(四(/span>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陃span lang="EN-US">3(/span>、span lang="EN-US">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span>款、第(二(/span>款材料、span lang="EN-US">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span>款、第(三(/span>款和第(囚/span>(/span>款材料、span lang="EN-US">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span lang="EN-US">

第十一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span>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span>款或者第(四(/span>款材料、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span lang="EN-US">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span lang="EN-US">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皃span lang="EN-US">10%、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皃span lang="EN-US">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span lang="EN-US">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span lang="EN-US">

第四章 监督检?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9span lang="EN-US">

(一(/span>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span>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span>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span>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span lang="EN-US">

(二(/span>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span>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span lang="EN-US">

(四(/span>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span>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span>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span lang="EN-US">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span>至(亓/span>(/span>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span lang="EN-US">

第二十四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span lang="EN-US">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span lang="EN-US">

附: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span>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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