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仵/span>
常财办〓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15叶span lang="EN-US">
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特制订《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请遵照执行、span lang="EN-US">
附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二○○八年四月二?span lang="EN-US">
主题词:政府 信息 公开 制度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平span lang="EN-US">4
朇span lang="EN-US">2?/st1:chsdate>印发
共印30仼span lang="EN-US">
附件9span lang="EN-US">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span lang="EN-US">
第二条 局办公室承担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协调职能,负责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和保密审查,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span lang="EN-US">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8220;公正、公平、便?#8221;的原则、span lang="EN-US">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9span lang="EN-US">
(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二)本局的主要职责、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以及与本局职能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
(三)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span lang="EN-US">
(四)本局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动态;
(五)本局制定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文件、意见等:span lang="EN-US">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span lang="EN-US">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不向社会公开9span lang="EN-US">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span lang="EN-US">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span lang="EN-US">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span lang="EN-US">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span lang="EN-US">
第六条 属于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span lang="EN-US">
第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span lang="EN-US">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通过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和常州财政信息网进行公开,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span lang="EN-US">
第九条 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span lang="EN-US">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本局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span lang="EN-US">
本局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span lang="EN-US">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由本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span lang="EN-US">
获取本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本局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span lang="EN-US">
(二)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span lang="EN-US">
(三)属于本局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span lang="EN-US">
(四)属于本局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事由;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本局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赶span lang="EN-US">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本局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根据可能,本局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本局依法编制、公布政府信息目录、span lang="EN-US">
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span lang="EN-US">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更的,本局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 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span lang="EN-US">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经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决定公开或不公开、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 本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办法另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先进处室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