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br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92叶br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span lang="EN-US">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9span lang="EN-US">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孖span lang="EN-US">[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span lang="EN-US">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215;'span lang="EN-US">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亍span lang="EN-US">10%的,挈span lang="EN-US">10%确定、span lang="EN-US">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稍span lang="EN-US">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span lang="EN-US">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br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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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9/span>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span lang="EN-US">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8平span lang="EN-US">7
朇span lang="EN-US">10?/st1:chsdate>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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