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仵span lang="EN-US">
常财办〓span lang="EN-US">2009〔span lang="EN-US">1叶span lang="EN-US">
各处室、编审中心: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现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 lang="EN-US">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常州市财政局
主题词:信息 公开 责任 制度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平span lang="EN-US">1
朇span lang="EN-US">16?/st1:chsdate>印发
共印20仼span lang="EN-US">
附件9span lang="EN-US">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得以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span lang="EN-US">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编审中心、span lang="EN-US">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具体工作、span lang="EN-US">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span lang="EN-US">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span lang="EN-US">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9span lang="EN-US">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span lang="EN-US">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span lang="EN-US">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span lang="EN-US">
第七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9span lang="EN-US">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其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室对责任人进行当面批评教育、span lang="EN-US">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由监察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责任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并取消该责任人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处室被发《告诫书》两人次以上的,取消该处室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且处室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被评为先进、span lang="EN-US">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span lang="EN-US">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span lang="EN-US">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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