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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3x/2009-0005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财税?008?52叶/td> 发布机构9/span>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
产生日期9/span>2008-12-28 发布日期9/span>2009-03-09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关于房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复印转发

财    政    ?span lang="EN-US">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152叶/fon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span lang="EN-US">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9span lang="EN-US">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span lang="EN-US">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span lang="EN-US">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span lang="EN-US">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颗span lang="EN-US">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span lang="EN-US">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颗span lang="EN-US">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span lang="EN-US">

四、本通知??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2009平span lang="EN-US">1 朇span lang="EN-US">1日起执行、/font>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font>

主题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span lang="EN-US">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5份        2009平span lang="EN-US">1 朇span lang="EN-US">5?/st1:chsdate>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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