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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3x/2009-00058
主题分类9/span>财政??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财税?008?59叶/td> 发布机构9/span>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
产生日期9/span>2008-12-13 发布日期9/span>2009-03-10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复印转发

财    政    ?span lang="EN-US">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159叶/fon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span lang="EN-U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9span lang="EN-US">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span lang="EN-US">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span lang="EN-US">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8220;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span lang="EN-US">2000〔span lang="EN-US">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span lang="EN-US">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9span lang="EN-US">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span lang="EN-US">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span lang="EN-US">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span lang="EN-US">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span lang="EN-US">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span lang="EN-US">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span lang="EN-US">

六、上述规定自 2008平span lang="EN-US">1 朇span lang="EN-US">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font>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font>

主题词:财政 合伙△ 企业所得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span lang="EN-US">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95份        2008平span lang="EN-US">12 朇span lang="EN-US">30?/st1:chsdate>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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