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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3x/2009-000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苏财外金?009?0叶/td> 发布机构9/span>省财政厅
产生日期9/span>2009-05-13 发布日期9/span>2009-05-13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 仵span lang="EN-US">

苏财外金〓span lang="EN-US">2009〔span lang="EN-US">40叶/span>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放span lang="EN-US">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9span lang="EN-US">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span lang="EN-US">2009〔span lang="EN-US">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9span lang="EN-US">

一、享受中央财政定向费用补贴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仅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我省各地经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地自行设立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不在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span lang="EN-US">

二、请相关地区财政部门接本通知后,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有关金融机构做奼span lang="EN-US">2009年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以2008年年末余额为准、span lang="EN-US">

三、相关地区财政部门应对照财政部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工作,亍!--?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2009平span lang="EN-US">5 朇span lang="EN-US"> 31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span>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釐/span>〓span lang="EN-US">2009〔span lang="EN-US">31号)

江苏省财政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机构 补贴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驻江苏监察专员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江苏银监局,人行南京分行、span lang="EN-US">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宣span lang="EN-US"> 2009 ? ?4 ?/span> 印发

共印80仼span lang="EN-US">

财 政 部 文 仵span lang="EN-US">

财金〓span lang="EN-US">2009〔span lang="EN-US">31叶/span>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材span lang="EN-US">

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请亍st1:chsdate xmlns:st1="http://unknownprefix/st1" st1="http://unknownprefix/st1" 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0" month="6" year="2009">6朇span lang="EN-US">10日前尅span lang="EN-US">2009年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我部(金融司)。补贴资金审核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为依据、/span>

附件: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泔span lang="EN-US">

财政?span lang="EN-US">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span>

主题词:机构 补贴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span lang="EN-US">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仼span lang="EN-US"> 2009 ? ?7 ?/span> 印发

附件9span lang="EN-US">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 刘/span>

  第一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通知规定为准、span lang="EN-US">

  第三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支持其持续发展。商业运作,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风险可控,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span lang="EN-US">

第二 补贴条件和标凅/span>

  第四 财政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亍span lang="EN-US">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皃span lang="EN-US">2%给予补贴、span lang="EN-US">

  第五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span lang="EN-US">

  第六 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span lang="EN-US">

第三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 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span lang="EN-US">

  第八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村金融机构据实拨付、span lang="EN-US">

  第九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决算。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决算,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span lang="EN-US">

第四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 农村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span lang="EN-US">

  第十一 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9span lang="EN-US">

  (一)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朇span lang="EN-US">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上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农村金融机构上年度监管指标情况以及是否达到银监会要求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贷款情况表,包括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span lang="EN-US">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span lang="EN-US">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span lang="EN-US">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span lang="EN-US">1)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span lang="EN-US">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span lang="EN-US">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span lang="EN-US">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 4朇span lang="EN-US">30 ?/st1:chsdate>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span lang="EN-US">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span lang="EN-US">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span lang="EN-US">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span lang="EN-US">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村金融机构、span lang="EN-US">

第五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仺/span>

  第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span lang="EN-US">

第六 刘/span>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span lang="EN-US">

附:1.省(自治区、直辖市)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span>(点击打开(/span>



2.县(市)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表(点击打开(/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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