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陈列品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span>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span>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陈列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span>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陈列品是指: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标本、模型、字画、古玩、雕塑等,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规定,纳入陈列品类管理的国有资产(详见附件)、/span>
二、市财政部门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陈列品类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陈列品管理相关制度、/span>
(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陈列品实行动态管理、/span>
(三)组织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陈列品的监督检查、/span>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各行政、事业单位陈列品处置等相关事项、/span>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陈列品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陈列品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陈列品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span>
(二)负责本单位陈列品的接收、验收入库、维护保管、帐卡(含影像资料)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span>
(三)办理本单位陈列品处置等事项的申报审批事项、/span>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陈列品,要按规定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及时登记入账。并将陈列品相关信息登入“江苏省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span>
五、陈列品的入账价值按以下方式处理9/span>
(一)有相关凭据的,按照凭据列明的价值登记入账、/span>
(二)没有凭据的,按市场同类价格或评估价值登记入账、/span>
(三)对于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按实物量进行登记入账、/span>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陈列品,确因特殊情况需出租、出借的,应参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资〓span>2009〔span>19号)文件有关要求,履行相关的申报审批手续。收回出租、出借陈列品时,应认真勘验核对,并到财政部门备案、/span>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报经批准予以出租的陈列品,其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span>
八、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陈列品采取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span>
九、陈列品购置以及养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含影像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span>
十、陈列品的处置按照《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span>2007〔span>10号)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span>
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陈列品类国有资产,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span>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