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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3x/2012-0002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苏财税?012?叶/td> 发布机构9/span>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产生日期9/span>2012-03-20 发布日期9/span>2012-04-11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及江苏省中央储备商品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協/span>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9/span>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作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span>

  一、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11??日至2012?2?1日按财税?011?4号文件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011年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1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span>

  二、商品储备企业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以下材料:

  (一)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span>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span>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span>

  三、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税、/span>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span>

附件9/span>

财   ?/span>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011?4叶/span>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span>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和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9/span>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span>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span>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span>

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span>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span>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span>

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span>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011??日至2012?2?1日?01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1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span>

  六、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span>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同时废止、/span>

  请遵照执行、/span>

  附件: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協/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9/span>

  截取江苏省中央储备商品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協/span>

  433、中央储备粮黑山直属庒/span>

  434、中央储备粮凌海直属庒/span>

  435、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庒/span>

  436、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油库

  437、中央储备粮嘉兴直属庒/span>

  438、中央储备粮湖州直属庒/span>

  439、中央储备粮慈溪直属庒/span>

  440、中央储备粮余姚直属庒/span>

  441、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庒/span>

  442、中央储备粮宁海直属庒/span>

  443、中央储备粮金华直属庒/span>

  444、中央储备粮衢州直属庒/span>

  445、中央储备粮温州直属庒/span>

  446、中央储备粮玉环直属庒/span>

  447、中央储备粮丽水直属庒/span>

  448、中央储备粮邳州直属庒/span>

  449、中央储备粮苏州直属庒/span>

  450、中央储备粮扬州直属庒/span>

  451、中央储备粮扬州直属库仪征分庒/span>

  452、中央储备粮扬州直属库江都分庒/span>

  453、中央储备粮扬州直属库高邮分庒/span>

  454、中央储备粮淮安直属庒/span>

  455、中央储备粮淮安直属库盱眙分庒/span>

  456、中央储备粮淮安直属库涟水分庒/span>

  457、中央储备粮宿迁直属庒/span>

  458、中央储备粮宿迁直属库泗阳分庒/span>

  459、中央储备粮徐州直属庒/span>

  460、中央储备粮南京直属庒/span>

  461、中央储备粮新沂直属庒/span>

  462、中央储备粮连云港直属库

  463、中央储备粮太仓直属庒/span>

  464、中央储备粮丰县直属庒/span>

  465、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

  466、中储粮南通直属库有限公司

  467、中央储备粮镇江直属庒/span>

  468、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庒/span>

  469、盐城市穗兴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470、中央储备粮淮安楚州直属庒/span>

  471、中央储备粮灌云直属庒/span>

  472、中央储备粮响水直属庒/span>

  473、射阳兴桥国家粮食储备库

  474、宿迁洋北国家粮食储备库

  475、中央储备粮海安直属庒/span>

  476、金湖县城南国家粮食储备庒/span>

  477、常州中储粮庒/span>

  478、中央储备粮泰州直属庒/span>

  479、中央储备粮如东直属庒/span>

  480、沛县正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481、建湖县国家直属粮食储备庒/span>

  482、江苏射阳中储粮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483、中央储备粮淮北直属庒/span>

  484、中央储备粮宿州直属庒/span>

  485、中央储备粮阜阳直属庒/span>

  486、中央储备粮蚌埠直属庒/span>

  487、中央储备粮六安直属庒/span>

  488、中央储备粮巢湖直属庒/span>

  489、中央储备粮庐江直属庒/span>

  490、中央储备粮芜湖直属庒/span>

  491、中央储备粮安庆直属庒/span>

  492、中央储备粮宣城直属庒/span>

  493、中央储备粮黄山直属庒/span>

  494、中央储备粮芜湖秃矶山直属库

  495、中央储备粮全椒直属庒/span>

  496、中央储备粮涡阳直属庒/span>

  497、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合肥油脂库

  498、中央储备粮铜陵直属庒/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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