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关于开展服务企业发展“双千百日” 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开展服务企业发展“双千百日”活动动员大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全市“创新、发展、提高年”动员大会精神,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全力支持企业克难求进,帮助企业防范生产经营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服务企业发展“双千百日”专项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创新、发展、提高”的主旋律和“保增长促发展、保投入促调整、保民生促和谐”的要求,紧紧围绕企业发展壮大的需求,坚持“企业的难点就是服务的重点,企业的需求就是服务的追求”、“支持企业天经地义,服务企业关爱有加”的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效果,为全市企业生存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总体要求 根据省司法厅组织开展服务企业发展“双千(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千名以上司法所长、调处中心主任,一千名以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百日”专项活动要求,全市各基层司法所、调处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坚持“边排查、边梳理、边防范、边调处、边服务”的原则,通过开展积极主动的调查研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对影响企业稳定发展和因金融危机影响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和法律服务需求,做到优先排查、优先调处、优先服务,主动为企业献计献策,保驾护航,排忧解难,努力减少影响企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最大限度地防范因企业生产经营风险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三、组织机构 开展“双千百日”活动,是司法行政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健康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决定成立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服务企业发展“双千百日”活动领导小组,对全市“双千百日”活动进行统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任新华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德峰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董保国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玉华 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 永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琦 市司法局副局长 卞建益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亚东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成 员:陈 高市司法局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 周云燕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处长 芮岭娟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 李巧凤 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 宋春荣 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 张正朝 市司法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 蒋玉琴 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处长 时伟良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处处长 蒋莉娟 市司法局行政财务装备处处长 蒯二中 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 施大荣 市司法局监察室主任 建立市局领导挂钩联系辖市(区)制度,对所联系的辖市、区的专项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督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刘 永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宋春荣 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 张正朝 市司法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 陈小吉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副处长(主任科员) 高洪生 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副处长 恽明方 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副处长 潘曙光 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副处长 各辖市、区司法局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双千百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四、主要内容 围绕省司法厅开展的服务企业发展“双千百日”活动的部署,结合全市政法机关“法律服务年”活动的要求,突出“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和谐”的主题,本次活动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八项: 1、排查化解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破产、经营管理不规范、企业主外逃而引发的债务、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等各类矛盾纠纷; 2、排查化解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扩大再生产而引发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境污染等各类矛盾纠纷; 3、重点防范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为政府出台经济政策,制定工作方案提供法律论证; 5、开展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排查,提出应对措施; 6、积极为企业融资引资、并购重组等法律事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7、主动为金融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8、其他有利于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活动。 五、工作措施 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广大司法所所长、调处中心主任、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要围绕八项主要内容,深入企业、深入基层,积极排查,加强调处,强化服务,把保增长促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 (一)司法所所长、调处中心主任在活动中要采取八项举措,着力做到“四个确保”: 1、强化排查,确保不留隐患。(1)广泛排查。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把地区排查、系统排查、重点排查、企业内部排查有机结合起来,全方位、多层面地深入开展调查摸排。做到村(居)即时排查、镇(街道)周排查、辖市(区)月排查,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市司法局每月召开专项会议,对各地的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排查分析、点评督办。(2)突出重点。建立司法所、调处中心和排查重点挂钩联系制度,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企业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把各种不安全、不稳定的矛盾纠纷排查清楚,确保把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一件一件搞清摸准,不留盲点和死角,为解决矛盾纠纷打下坚实的基础。 2、强化调处,确保案结事了。(3)积极引导。努力推动调解成为企业、职工化解纠纷的首选方式,成为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的首选方式。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原则,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引导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消除分歧和隔阂,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真正达到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目的。(4)部门联动。全面推进“五调对接”工作,拓宽调解对接渠道,发挥联动效能。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充分运用大调解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调处解决。 3、强化预防,确保社会稳定。(5)摸清苗头。各地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列入工作日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实行地区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包案制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6)努力化解。要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置工作,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总体要求,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冷静稳妥地处置。 4、强化研判,确保信息畅通。(7)加强预警。建立企业纠纷预警制度,准确掌握和反映社情民意。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在第一时间内上报重大矛盾纠纷情况。(8)注重研判。坚持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制度,积极开展分析研判工作,准确把握辖区内企业矛盾纠纷的现实情况、发展态势,加强对纠纷风险性评估成果的运用,采取向企业等提交“调解建议”、递送纠纷研判报告等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提高企业对潜在纠纷的预防能力,增强相关部门对纠纷的化解能力。 (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活动中要积极采取十项措施,努力做到 “五个到位”: 1、主动走访,法律风险排查到位。(1)积极走访顾问单位。迅速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走访法律顾问单位,建立挂钩顾问企业联系点制度,发挥“市企业法律实务专家义务咨询中心”作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存在困难,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特别是合同档案等进行认真的排查梳理。(2)提出风险建议。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企业法律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要及时提出风险提示或法律建议。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作用,从法律角度就企业的运营、投资、重组以及风险规避提出应对措施,研究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风险防范法律指引,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2、主动介入,优质服务提供到位。(3)组建专业服务团队。要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就企业股权调整、并购重组、融资引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壁垒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建专业团队,实行团队负责制,进行研讨,提出对策,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4)主动介入企业经营。要主动介入企业经营风险评估、债务清偿、破产保护、债权保全等领域,认真开展尽职调查、提供法律论证、履行代理职责,为企业化解风险提供优质服务。 3、主动参与,矛盾防范化解到位。(5)制定风险预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要重点协助企业制订群体性事件预案,引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6)参与纠纷化解。积极参与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消除劳资隐患。坚持群访、群诉案件和群体性纠纷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法律建议。 4、主动参政,参谋助手角色到位。(7)组建法律专家团。要积极推荐优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建法律专家团,担任各级党委、政府的法律顾问团,协助政府研究制定拯救困难企业、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工作方案,从专业角度对拯救方案进行论证,使方案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防范工作方案中的法律风险。(8)防范经营风险。积极参与协助政府对困难企业实施破产保护,帮助重点企业利用破产保护进行重组。根据企业担保情况,参与制定化解方案,控制企业债务危机和金融风险扩大蔓延。 5、主动沟通,献计献策成效到位。(9)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主动加强与经贸、国资、金融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掌握的信息。(10)积极献计献策。根据我省企业在金融危机下受到的具体冲击和影响,围绕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和方法防范规避风险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律咨询、交流研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对每一家顾问单位提交一份全面法律建议。 六、方法步骤 各辖市、区司法局和各单位要把本次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尽快作出具体部署,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根据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本次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研究阶段(3月1日至3月20日)。各地、各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人员、集中时间深入企业、深入经济部门了解经济动态、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分析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掌握企业的矛盾纠纷和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制定活动方案和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内容和措施办法。 (二)集中排查调处和提供法律服务阶段(3月21日至6月20日)。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尽快分类处理,集中力量,限时解决一批问题。要集中力量搞好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渡难关促发展。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帮助解决开展“双千百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供法律咨询等方面应减免费用。市司法局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各地、各单位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检查总结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各地要认真总结开展这项活动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典型经验、先进人物和活动成效的宣传,不断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各辖市、区司法局和各直属单位在6月2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市司法局将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点评。 七、工作要求 (一)提上日程,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和注重实效的作风,要把这项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认真部署落实,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基层工作和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及协会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做好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 (二)广泛动员,迅速行动。各地要站在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全局高度,切实增强开展这项活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在全系统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动员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这项活动。各基层司法所所长、调处中心主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公证处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要把开展此次活动作为当前首要任务,以务实的作风,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辖市、区司法局要把专项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尽快作出具体部署,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这次“双千百日”活动,是对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的一次大练兵、大检阅,各地、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整合资源,把服务企业与自身职能履行有机结合起来,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服务企业经营发展的独特优势和突出作用。 (四)严格责任,狠抓落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切实把“双千百日”活动的责任落到实处。各辖市、区司法局要认真安排工作进度,建立工作联系点制度,开展实地督查和评议,全面掌握活动进展情况,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地要对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惩戒。 (五)加强督查,全力推动。活动期间,市局将组织督查组,分片指导,跟踪问效。各辖市、区司法局也要加强督查指导工作。要建立健全台帐,经常总结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辖市、区要每半月填报《服务企业发展“双千百日”专项活动工作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司法局,对“双千百日”活动进展情况也要及时总结上报。市局将此次活动情况作为考核“争当排头兵”和推选省“优秀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及其他有关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六)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双千百日”活动,并及时上报活动信息,市司法局将在常州普法网、常州司法行政网、常州律师网开辟“双千百日”活动专栏,广泛深入地报道各地、各单位在活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大张旗鼓地宣传涌现出的先进典型,适时评选调解能手,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公众知晓率,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服务企业发展“双千百日”专项活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半月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 目 | 司法所 (调处中心) | 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走访企业(家) | | | | 组织排查(次) | | | | 排查矛盾纠纷(件) | | | | 调处矛盾纠纷(件) | | | | 调处成功(件) | | | | | | | | | | | 挽回企业经济损失(万元) | | | | 出具风险提示 法律建议(件) | | | | 代理案件(件) | ———— | | | 调处劳资纠纷(件) | | | | 开展专项培训 (次/人次) | | | | | | | 组织咨询交流会 (次/人次) | | | | | | |
注:请于当月18日和次月2日报送市局基层工作处和律师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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