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老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泔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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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杠/SPAN>为促进本市养老福利机构的建设,加强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民政厅《〈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民福〓/SPAN>2000〔/SPAN>20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常政发〓/SPAN>2007〔/SPAN>50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杠/SPAN>本办法所称的养老福利机构,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入住床位、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精神慰籍、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福利院、老年福利中心等、/SPAN>
第三杠/SPAN>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的需要,将养老福利机构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SPAN>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养老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养老福利机构进行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发改委、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建设、卫生、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共同促进养老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SPAN>
第四杠/SPAN>养老福利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规范建设养老福利机构,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SPAN>
第五杠/SPAN>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福利机构、/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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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杠/SPAN>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拟设置养老福利机构所在地的辖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举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养老福利机构冠?#8220;常州?#8221;的,由辖市(区)民政部门转报,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SPAN>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申办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养老福利机构,经逐级转报,向省民政厅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外经贸部门审核、/SPAN>
第七杠/SPAN>新办养老福利机构,应达常州市养老福利机构一级以上标准;养老福利机构冠?#8220;常州?#8221;及更高级别行政区划名的,应达养老福利机构三级标准、/SPAN>
第八杠/SPAN>申办人申请筹办养老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SPAN>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SPAN>2)拟设福利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SPAN>3)拟设福利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服务科室和床位编制;(4)拟设福利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SPAN>5)拟设福利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SPAN>6)拟设福利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福利机构的关系和影响;'/SPAN>7)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SPAN>8)拟设福利机构的投资预算表、/SPAN>
(三)申办人履历表、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件、退离休证、下岗证等及上级部门的委托证明):/SPAN>
(四)拟办养老福利机构资金额度和来源的证明文件(由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出具);
(五)总体设计方案、/SPAN>
第九杠/SPAN>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SPAN>
同意筹办后,养老福利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SPAN>
第十杠/SPAN>同意筹办的批复文书有效期丹/SPAN>1年,自批准之日起算,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书自行失效、/SPAN>
第十一杠/SPAN>经同意筹办的养老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批准申办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否则不得开业、/SPAN>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SPAN>
(二)民政部门签发的同意筹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批复文书:/SPAN>
(三)养老福利机构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SPAN>
(四)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书;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SPAN>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岗位设置名单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厨房工作人员)复印件:/SPAN>
(七)机构、设施配备情况书:/SPAN>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SPAN>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察看。符合《常州市养老福利机构标准(试行)》的,认定为养老福利机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常州市养老福利机构标准(试行)》的,不予认定为养老福利机构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SPAN>
第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有效期限丹/SPAN>3年。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必须凭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及其副本,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新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声明,并申请补发、/SPAN>
第十五条养老福利机构在本机构以外设置的分部,应当作为新设置的养老福利机构申请设置审批、/SPAN>
第十六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到所在地的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领取收费许可证、/SPAN>
第十七条养老福利机构内设医务室,应取得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SPAN>
第三竟/SPAN>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养老福利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养老福利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三级为最高(详见附件《常州市养老福利机构标准(试行)》)、/SPAN>
第十九条养老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方泔/SPAN>
设立市养老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小组,由市、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及部分养老福利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养老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并指导其他辖市(区)养老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SPAN>
评定程序如下9/SPAN>
1.申请。符合《常州市养老福利机构标准(试行)》的养老福利机构建成并运行半年后,可向所在区民政部门递交等级达标申报材料,由区民政部门转报市民政部门、/SPAN>
2.评审。市民政部门每半年一次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常州市养老福利机构标准(试行)》,对申报等级养老福利机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地检查验收,提出等级达标意见或尚未达标的改进意见,并答复养老福利机构、/SPAN>
3.批复。对于评审通过的养老福利机构,由市养老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小组下发等级达标的批复,并授予市统一制作的等级证书和标志、/SPAN>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成立相应的养老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机构,负责本地区养老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SPAN>
第四竟/SPAN>箠/SPAN>琅/SPAN>
第二十条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由批准设置的辖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省、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养老福利机构,其管理由所在地辖市、区民政部门负责、/SPAN>
第二十一杠/SPAN>对养老福利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第四季度,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卫生、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各养老福利机构进行年度检查、/SPAN>
年度检查由辖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抽查、/SPAN>
第二十二杠/SPAN>对检查合格的养老福利机构,继续认定其社会福利机构性质和相应等级。经年度检查,等级养老福利机构已不符合相应标准的,经市养老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小组复查确认后,取消其等级,收回相关证书和标志、/SPAN>
第二十三杠/SPAN>经年度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SPAN>1臲/SPAN>6个月)整改、/SPAN>
(一)未经申请擅自改变床位设置数量,床位减少达不到标准,或床位增加,每床位使用面积达不到规定的、/SPAN>
(二)建筑、消防、照明、卫生等设施设备有严重问题,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功能的、/SPAN>
(三)入院老人档案不全、达不到要求的、/SPAN>
(四)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公示制度不按规定上墙公示,以及有违规行为的、/SPAN>
(五)有群众投诉、举报,严重侵犯老年人权益经查属实的、/SPAN>
(六)不按规定向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输入信息和上报统计报表的、/SPAN>
(七)服务记录、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SPAN>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SPAN>
第二十四杠/SPAN>养老福利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或者更换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SPAN>
第二十五杠/SPAN>养老福利机构改造、扩建,应报养老福利机构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各相关审批手续、/SPAN>
第二十六杠/SPAN>养老福利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和财务结算,由合并后的养老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原机构入住的老年人,并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SPAN>
第二十七杠/SPAN>养老福利机构歇业,应当在歇业的3个月前,向养老福利机构的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妥善安置入住的老年人、/SPAN>
经设置审批部门批准歇业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向各相关部门交回各执业证书,其土地、资产、人员等按有关规定处置、/SPAN>
第二十八杠/SPAN>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养老福利机构,由批准设置的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养老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违背国家、省、市制定的规范和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后果严重的、/SPAN>
(二)未经批准,养老福利机构自行合并或歇业,以及自行变更养老福利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SPAN>
(三)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养老福利机构性质的、/SPAN>
(四)涂改、出卖、转让、出租、出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SPAN>
(五)年度检查中被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过后,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SPAN>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SPAN>
第二十九杠/SPAN>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SPAN>
第三十条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SPAN>
第三十一杠/SPAN>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级相关政策,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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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杠/SPAN>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福利机构,应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达《常州市养老福利机构标准(试行)》基本要求的,更换新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未按本办法更换新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证书自行失效、/SPAN>
第三十三杠/SPAN>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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