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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常州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ensp;?ensp;号:014109672/2011-00041
主题分类9/span>社会福利??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扶贫信息(历史数据)??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民救[2011]9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9/span>2011-08-02 发布日期9/span>2011-08-02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经批准,决定对常州市持有县级以上残疾证者分类救助、/span>
常州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助?010?5号、苏财社?010?43号)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常发?010?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残疾人:

(一)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

对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四部门《关于对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常民保?007?号、常财社?007?0号)中明确的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00%发放生活救助金,其资金来源、审批程序等按原规定执行

(二)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0%

同时满足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生活救助:

1、拒绝配合家庭收入及相关情况调查的;

2、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4、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5、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6、其他当地政府认为不予救助的

二、申请、审批程

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居(村)委会、街道(镇)民政与残联参照城乡低保相关程序予以审核;区残联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情形进行核定;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救助

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随进随出。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残疾成员、残疾程度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生活救助条件的,停发生活救助金。街道(镇)民政、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生活救助的特殊困难残疾人进行复核,区民政、区残联每年底对享受生活救助的特殊困难残疾人进行年审

三、资金保

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所需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一户多残、依老养残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0%,并参照城乡低保的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工作要

(一)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承担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对、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和救助金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证件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情形进行认定;卫生部门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残疾等级鉴定工作;财政部门筹措落实救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二)规范运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核救助对象,认真做好动态管理。同时,及时归建和规范管理相关档案。各级民政和残联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残疾人数据库等基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救助工作的动态管理

本办法从2011??日起执行?nbsp;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

二○一一年八月二

主题词:残疾?nbsp;救助 办法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nbsp; 2011??日印

共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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