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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9strong>
信息名称9/span>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泔/td>
?ensp;?ensp;号:014109605/2006-00011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 发布机构9/span>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产生日期9/span>2006-04-16 发布日期9/span>2006-04-16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该办法就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注意事项、组团社的的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span>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泔/td>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9/span>20060416 实施日期9/span>20060416 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span>公安部?/span>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现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pan>
  国家旅游局
  公安?/span>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06平/span>4朇/span>16?/span>

  第一条 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依据〉/span>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泔/span>》和〉/span>旅行社管理条侊/span>》,特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span>

  第三条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span>

  第四条 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span>

  第五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span>

  第六条 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span>

  第七条 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span>

  第八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参游人员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span>

  第九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参游人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span>

  第十条 大陆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赴台旅游、/span>

  第十一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span>

  第十二条 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span>

  第十三条 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span>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span>

  第十四条 参游人员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参游人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span>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span>旅行社管理条侊/span>》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span>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span>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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