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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民警参与非典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3-0003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3]10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产生日期:2003-05-23 发布日期: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常州市公安机关民警参与非典防治作出了十条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民警参与非典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公安局

''''>常公局〔2003''''>〕10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民警参与

''''>非典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公安机关民警参与非典防治十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常州市公安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公安民警  ''''>防治非典  ''''>规定

  ''''>报: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非典办”,省厅,省厅

      ''''>“非典办”。

  ''''>发: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3''''>5''''>26''''>''''>印发 

  ''''>打印:胡燕华        ''''>校对:任峻雯       ''''>(共印30''''>份)

 

''''>常州市公安机关民警参与非典防治十条规定

 

''''>为充分发挥公安民警在抗击非典斗争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公安队伍负责、对社会负责,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现对全市公安机关民警参与非典防治作出如下规定:

''''>一、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积极参与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守岗位,以身作则,认真落实“三级承包责任制”,“一把手”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司其职,严禁失职、失察;

''''>三、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组织纪律,忠实履行职责,在非典防治工作中严禁玩忽职守,推诿塞责;

''''>四、在协助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禁擅离职守或临阵退缩;必须严格执行处置规范,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严禁麻痹大意,自行其事;

''''>五、严格值班备勤制度,严禁脱岗、离岗;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非典”警情的必须立即上报,暂无法准确判明情况的要边报边查,严禁迟报、瞒报、漏报;

''''>六、民警八小时以外和节假日应自觉接受组织管理,在疫情解除前,减少外出、聚会,不得外出旅游,严禁放任自流,坚决防止因疏于管理而造成民警感染;

''''>七、本人因公、因私赴外省、市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经健康确认后方可出行或重新上岗,严禁不经审批擅自离开本市;

''''>八、本人及家属或与本人有密切接触的亲友,接触过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非典疫区人员,或者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必须及时、如实向本单位领导报告,严禁不报、瞒报或谎报;

''''>九、本人有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或与本人有密切接触的家属、亲友有此类情况的,必须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严禁缓报、瞒报或漏报;

''''>十、被隔离观察或者留家观察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要求,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严禁擅自离开规定区域。

''''>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予以纪律处分;造成非典疫情传播或者流行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常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辅警人员、职工、借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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