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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05/2003-000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公发[2003]49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常州市公安局
产生日期9/span>2003-07-23 发布日期9/span>2008-03-25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本制度对 廉政谈话的种类和适用对象、组织实施和责任范围、工作要求作了规定、/span>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公安局

常公发〓span lang="EN-US">2003〔span lang="EN-US">49叶span lang="EN-US">

'';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廉政

'';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常州市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试行)》,业经局党委批准,现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施行、/span>

''''>廉政谈话制度是新时期新阶段强化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和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及警风警纪建设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分析情况,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纪委、/span>

''''>特此通知、/span>

''''>(此页无正文(/span>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span lang="EN-US">

主题词:纪检监察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印发通知

报:省厅纪委、市纪委、span lang="EN-US">

送:市监察局、span lang="EN-US">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宣span lang="EN-US"> 2003 ? ?4 ?/span> 印发

打印:胡燕华校对:陈斆span lang="EN-US">(共?span lang="EN-US">25份)

''''>常州市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试行(/span>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8221;的部署,适应平安在常州,满意在公?#8221;对我市公安队伍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制定常州市公安机关廉政谈话制度、/span>

一?/span>''''>廉政谈话的种类和适用对象、/span>

''''>廉政谈话包括教育谈话、工作谈话、诫勉谈话、/span>

''''>(一(/span>''''>教育谈话、/span>''''>主要对拟任、新任领导干部及热点岗位民警进行廉政教育,强调纪律要求、/span>

''''>(二(/span>''''>工作谈话''''>。主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现任领导干部履?#8220;一岗双?#8221;情况定期或随机进行检查,交换意见,分析问题,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措施、/span>

''''>(三(/span>''''>诫勉谈话''''>。主要对领导干部和民警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或予以警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或基本属实、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通过谈话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规劝、责令整改;问题难以查清、但需要予以提醒的,通过谈话督促当事人讲清情况,说明原因,引起思想重视,从严约束自己;问题被查否定的,根据需要可通过谈话向当事人通报结果,澄清事实,沟通思想,鼓励其放下包袱,轻装前进、/span>

''''>廉政谈话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span>

二?/span>''''>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和责任范围、/span>

''''>廉政谈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逐级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是组织实施谈话工作的职能部门、/span>

''''>(一)市局局长的谈话责任范围是:''''>本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助理调研员和各辖市(区)局局长、分局局长以及分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span>

''''>(二)市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谈话范围是9/span>''''>分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局长委托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span>

''''>(三)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谈话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span>

''''>(四)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内其余人员的谈话依上述原则类推、/span>

''''>(五)各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和民警直接实施谈话、/span>

三?/span>''''>廉政谈话的工作要求、/span>

(一(span style="FONT-WEIGHT: normal; FONT-SIZE: 7pt; LINE-HEIGHT: normal;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 normal">''''>''''>要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谈话工作、/span>

1''''>、对拟任、新任领导干部和热点岗位民警的廉政教育谈话,可结合干部管理工作的任前谈话一并进行,也可单独实施、/span>

2''''>、对队伍教育管理松懈、群众投诉反映较多或者民警连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应及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帮助剖析问题原因,总结吸取教训,研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span>

3''''>、对直接接触群众的窗口单位和容易发生问题的热点岗位民警,要定期进行教育谈话(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帮助其增强宗旨观念、纪律观念和执法为民观念,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对出现不良倾向、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行为的民警,必须及时进行诫勉谈话、/span>

4''''>、对构成违纪、需要处分的行为,应严肃查处,不得以谈话取代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span>

''''>(二)谈话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span>''''>对拟任、新任领导干部的教育谈话和领导班子成员、热点岗位民警需要共同注意的问题进行谈话,可用集体谈话的形式;诫勉谈话,应以个别进行为主、/span>

''''>(三)谈话要讲究政策,注重效果、/span>''''>全市公安机关各级负责谈话的领导同志谈话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谈话中,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情况汇报和相关解释,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实施诫勉谈话要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做好记录。被谈话人应实事求是地回答有关问题,虚心接受批评意见。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有不同意见、并提出依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待调查清楚后再与本人见面,给予答复、/span>

''''>'/span>''''>四)谈话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台账、/span>''''>实施谈话,要认真登记。凡进行诫勉谈话的,要建立以下资料:原始谈话记录、群众举报投诉材料、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材料、整改情况报告等。工作台账由负责谈话的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建立留存,实行专人集中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使用的,须经本级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履行审批手续、/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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