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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公安民警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05/2004-0004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公局[2004]89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常州市公安局
产生日期9/span>2004-05-26 发布日期9/span>2008-03-25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本文件对全市公安机关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明确要求、/span>
关于公安民警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通知

常公局〓/span>2004〔/span>89叶span lang="EN-US">

关于公安民警模范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市局要求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全体公安民警和准驾警用车辆人员文明、安全参与道路交通的意识不断增强,警用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有所减少。但与全社会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浓厚氛围相比,各级公安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还不尽人意,部分民警和准驾警用车辆人员驾驶警用车辆仍然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督察部门屡屡接到群众对警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影响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肃性,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保障公安机关内部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现对全市公安机关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活动中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准驾警用车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执行法律所起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熟练掌握、准确应用,在驾乘机动车时坚决做到严格守法、以身作则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市局要求,加强对内部民警、准驾警用车辆人员的教育和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市局关于车辆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好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坚决杜绝下列警用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是机动车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二是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或接听手机、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三是驾驶机动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压、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逆向行驶。四是进入导向车道不按指定方向行驶、随意变道或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强行右转弯。五是随意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或遇有交通阻塞争道抢行。六是驾驶机动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在明令禁止停放地点停放、禁止通行的区域内通行或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指示闯红灯、鸣喇叭。七是驾驶机动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八是酒后驾驶机动车辆、/span>

三、交巡警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警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与社会车辆一视同仁,体现执法的公正性,发现一起,查纠处罚一起,杜绝特权行为。同时,对警用车辆的违法行为要作好记录,定期将警用车辆违法情况通报政工、督察、后勤部门,严格按照内部纪律、制度作进一步处理

四、各级政工、纪检、监察、督察、后勤等部门要加大检查督查力度,既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又要各自履行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定期通报。对凡媒体和群众反映问题和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迅速传达到全体公安民警和准驾警用车辆人员、/span>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span lang="EN-US">

主题词:公安民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通知

增发:基层派出所、/span>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宣/span> 2004 平/span>5朇/span>27?/span> 印发

打印:胡燕华校对:夏抗美(共?/span>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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