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分局、支队和市局机关各处室、全体公安民警、内部职工。各辖市(区)局参照执行、/span>
第二竟/span>车辆购置和配备标凅/span>
第四杠/span>从严控制车辆购置,实行报废更新制度。报废更新车辆的,由单位提出申请+span style="COLOR: black">报经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办理。新增车辆,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span>
第五杠/span>新增车辆的采购,由市局后勤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公安部、省厅车辆采购中心进行采购、/span>
第六杠/span>新车购置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局有关配备标准规定执行,确因侦查工作等需要采购超标车辆的,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span>
第七杠/span>凡违反规定擅自购车的,车辆收缴市局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span>
第八杠/span>基层所队只核定一辆公安专段号牌或地方号牌车辆,其余车辆均办理警字号牌、/span>
第九杠/span>新购车辆一律办理警字号牌,因侦查工作等需要确需办理公安专段号牌或地方牌照的,需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span>
第十杠/span>所有警字号牌车辆外观制式应符合公安部涂装规范和标准,并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span>
第三竟/span>车辆使用和管琅/span>
第十一杠/span>实行出车登记报告制度。除出现场、执行紧急任务外,出车前必须填写《出车请示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市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出市由分局、支队、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出省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span>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不配专车。市局党委成员,分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分局长,各支队主要负责人、分管勤务和侦查工作的副支队长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分局、支队,机关处室其他负责人保证工作用车。各级负责人要厉行节约,自觉遵守用车规定、/span>
第十三条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的,需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span>
第十四条实行夜间出车报备制度。禁止公安车辆在外停放过夜,每晚109/span>30市局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市局大院车辆停放情况进行点名检查,检查情况次日报市局督察支队,由督察支队予以通报。如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市局督察支队备案。市局交巡警支队、监管支队、水警支队、公安干校、公交分局、机场分局以及市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也应照此执行、/span>
第十五条公安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按时参加年度车辆检验。凡车况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未参加年度检验的车辆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严禁无牌、无照、手续不全或报废车辆上路行驶、/span>
第十六条警字号牌车辆必须由着装民警驾驶。公安专段号牌车辆必须由民警或经市局核准的内部职工驾驶、/span>
第十七条严禁将公安车辆和号牌转借给非公安单位或非公安机关人员使用,严禁使用案件暂扣车辆、/span>
第十八条对油耗高、车况差或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车辆,应当予以强制报废,号牌和行驶证统一上缴市局后勤管理处,统一办理报废手续、/span>
第四竟/span>车辆维修和供沸/span>
第十九条公安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车辆维修审核由市局后勤管理处负责、/span>
第二十条车辆维修实行年度定额包干,超支自理。当年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使用。各类车辆维修定额标准:微型车(长安之星、国产皮卡、昌河等)每平/span>1600元;普通轿车(桑塔纳系列、国产面包车、国产吉普等)每平/span>2000元;各类进口车辆、高级轿车和旅行车每平/span>2500元;摩托车每平/span>300元、/span>
第二十一杠/span>市局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车辆维修审核手续,并对车辆维修厂家进行统一招标。所有车辆应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指定修理厂维修的,或车辆维修经费超支的,由市局后勤管理处审核后+span style="COLOR: black">报经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span>
第二十二杠/span>公安车辆加油采取油卡管理方式,实行一车一卡,加油站相对固定、/span>
第二十三杠/span>公安车辆实行定量供油管理。车辆每月供油标准为:微型车
50
公升
,轿?/span>
80
公升
,中型车(面包车、吉普车、旅行车、皮卡车(/span>
100
公升
,大型车'/span>15座以上客车、卡车、)
120
公升
。遇特殊情况需增加供油量的,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span style="COLOR: black">报经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后勤管理处增拨、/span>
第五竟/span>驾驶员管琅/span>
第二十四杠/span>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span>
第二十五杠/span>驾驶员必须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五条禁令,按时参加体检和驾驶证审验,自觉服从交巡民警、督察民警的指挥和检查、/span>
第二十六杠/span>民警申领驾照,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市局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span>
第二十七杠/span>严禁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span>
第二十八杠/span>驾驶警字号牌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span>
第二十九杠/span>公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服从交巡警部门的鉴定和处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物损一万元以上、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应于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后勤管理处,并同时报市局纪委、督察支队备案。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分别按车辆损失修理费的10%?/span>5%赔偿。对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车私用的,事故责任人按全部责任予以赔偿。故意延误、瞒报的,追究当事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span>
第三十条经车辆维修厂认定,因车辆保养不善、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致使车辆发生机械故障事故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经济损失的10%–/span>20%进行赔偿。不遵守公安车辆管理使用规定,发生车辆被盗等问题的,按车辆折旧后的价值全额赔偿、/span>
第六竟/span>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杠/span>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记分、赔偿损失和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安?/span>五条禁令的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span>
第三十二杠/span>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导致单位内部发生严重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或多次发生重大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span>
第三十三杠/span>交巡警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内部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局督察支队、/span>
第七竟/span>附则
第三十四杠/span>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span>
第三十五杠/span>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局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