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文仵/span>
常公办〓/span>2008〔/span>49叶/span>
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明?span lang="EN-US">
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主体的复函》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有关支队、市局机关处室9/span>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明确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主体的复函》(常府法函〓/span>2008〔/span>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复函》,我局所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职责明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的主体随之转移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我局不再行使该项职责、/span>
今后,各级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社会生活噪声的求助或报警,应按照公安机关职责配合做好工作;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职责时要求帮助的,应依法做好相关配合工作、/span>
附件9/span>《关于明确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主体的复函《/span>
事/span>○○八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社会生活噪声 监督管理 转发 通知(共?/span>5份)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宣/span>
2008
平/span>9朇/span>6?/span>
印发
承办人:潘叶锊span lang="EN-US">核稿:徐坙/span>审稿:吴大勇
附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常府法函〓/span>2008〔/span>1叶/span>
关于明确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主体的复凼span lang="EN-US">
市公安局9/span>
你局《关于明确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主体的请示》(常公发〓/span>2008〔/span>6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span>2001〔/span>230号)和市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常政发〓/span>2002〔/span>153号)的精神,你局所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职责明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的主体随之转移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你局不再行使该项职责、/span>
请你局接到本复函后,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工作衔接试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span>2003〔/span>63号)的相关规定,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并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该项职责时,按照公安机关的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工作中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办、/span>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span>
事/span>○○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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