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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9strong>
信息名称9/span>关于颁发常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病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05/2003-00026
主题分类9/span>公安??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政发[2003]64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常州市人民政庛/td>
产生日期9/span>2003-04-16 发布日期9/span>2008-03-27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本规定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护治疗作出要求、/span>
关于颁发常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病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发?003?4叶/p>

关于颁发常州市监护治疗管琅/p>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p>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常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祷/p>

精神病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p>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p>

第三?#160; 本规定所称肇事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重后果的精神病人:

  (一)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p>

  (三)妨碍交通安全的:/p>

  (四)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p>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p>

本规定所称肇祸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

  (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二)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p>

  (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刑法行为的、/p>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精神病人治疗和管理工作的领导、/p>

市、辖市(区)公安机关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工作、/p>

各基层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p>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p>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p>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p>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集中供养的城?#8220;三无和农?#8220;五保对象中的精神病人,由民政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p>

第六?#160;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p>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p>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p>

第七条 确认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市、辖市(区)公安机关委托常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p>

受害人、肇事肇祸人及其监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p>

第八?#160; 经确认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应由其监护人送医疗机构看护治疗。对拒不送医疗机构看护治疗的,由肇事肇祸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填写《看护治疗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审批表》,报市、辖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强制送常州市德安医院看护治疗,其中在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肇事肇祸的,强制送当地医疗机构看护治疗、/p>

第九?#160;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对疑有精神病的肇事肇祸人临时送医疗机构住院观察,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为精神病人的,办理有关入院手续;非精神病人或逾期未补办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p>

第十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亲属和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强制看护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p>

  第十一条 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按精神科医疗护理规范实施看护治疗,以保护精神病人的身心健康、/p>

  第十二条 强制入院看护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明显缓解或基本治愈,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以及年老体弱丧失肇事肇祸能力的,经医疗机构诊断后办理出院,由其监护人领回。其监护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督促其领回。非本市人员无人领回的,由民政部门遣送回原籍、/p>

  第十三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出院后,其监护人应加强监护和继续进行巩固治疗,以防病情复发、肇事肇祸、/p>

第十四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看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参加医保的,按医保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医保但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城?#8220;三无和农?#8220;五保对象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p>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费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安排、/p>

第十六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强制看护治疗期间,其监护人、亲属及有关人员到医疗机构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听教育劝阻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p>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看护治疗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过程中失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p>

第十八条 侮辱、体罚和虐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十九条 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影响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p>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p>

第二十一?#160; 从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以及鉴定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日起施行、/p>


主题词:医疗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常州军分区、/p>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8日印叐/p>


共印320仼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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