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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05/2004-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苏政发[2004]40叶/td> 发布机构9/span>江苏省人民政庛/td>
产生日期9/span>2004-03-31 发布日期9/span>2008-04-30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规定了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r /> 2004??1
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营造加快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努力实?#8220;两个率先,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乱收费。省各部门、省辖市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立即取消。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原则上免收,确需收取的,必须由价格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推行扎口收费,减少收费环节、br />  执收人员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规定票据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div>
  二、不准乱处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下达罚款指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情况下不准处罚: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的;未按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的;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的;未出示执法上岗证的;未使用规定票据的;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必须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br />  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严格实?#8220;收支两条?#8221;、/div>
  三、不准乱摊派。取消所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准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助、收会费,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培训、接待、广告、公示、报刊杂志等费用、/div>
  四、不准乱检查。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含查帐、验收等)。确需进行检查的,须按隶属关系书面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准。检查中涉及扣押、封库或封帐等重大事项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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