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span>2011〔span>7
'span>2011平span>2朇span>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span>1512次会议?span>2010平span>11朇span>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span>4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陡/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已亍span>2011平span>2朇span>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span>1512次会议?span>2010平span>11朇span>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span>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span>2011平span>4朇span>8日起施行、/span>
事span>◊/span>一一年三月一?/span>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span>数额较大“/span>?span>‛/span>数额巨大“/span>?span>‛/span>数额特别巨大“/span>、/spa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span> 第二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9/span>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span>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span>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span>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span>数额巨大“/span>?span>‛/span>数额特别巨大“/span>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span>其他严重情节“/span>?span>‛/span>其他特别严重情节“/span>、/span> 第三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span>数额较大“/span>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span>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span>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span> 第四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span>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span> 第五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span>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皃span>‛/span>其他严重情节“/span>,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span>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span>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span>其他特别严重情节“/span>,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span> 第六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span> 第七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span> 第八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span> 第九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span> 第十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9/span>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span>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span>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span>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span>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span> 第十一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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