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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014109496/2005-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科发〔2005〕64号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产生日期:2005-03-01 发布日期: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常科发〔200564)


 

 

第一章     

第一条  常州市科技专项(以下简称科技专项)是指为了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源、力争在我市的若干重点科技工作领域取得重大突破,通过市各类科技计划集成支持我市某一产业、技术领域或区域的科技活动而实施的专项科技计划工作。科技专项中的计划项目是常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市科技计划体系。由于科技专项在科技计划工作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为做好科技专项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科技专项可分为专题性科技专项和区域性科技专项。专题性科技专项是指为推进某个产业或技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而实施的科技专项,区域性科技专项是指为推进某个区域的科技工作而实施的科技专项。

第三条  科技专项的设立须根据科技工作的要求,由各专业处室提出建议,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设立。科技专项的项目经费来源于市科技三项费用。

第四条  每个科技专项需明确一个牵头管理部门。科技专项的牵头管理部门需在设立科技专项的同时确定。对于专题性科技专项,根据科技专项的项目主要计划类别可由常州市科技局某个专业管理处室做为牵头管理部门;对于区域性科技专项,可由常州市科技局计财处做为牵头管理部门,或者根据科技专项的项目主要计划类别由常州市科技局某个专业管理处室做为牵头管理部门。牵头管理部门需由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科技专项的工作方案,并会同计财处制订科技专项的经费支出预算。

第五条  对于区域性科技专项,其计划项目的所有日常管理均由各专业管理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牵头管理部门需在各计划项目执行期结束后负责组织对科技专项的总体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以下内容的规定,仅适用于专题性科技专项的管理。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根据常州市科技计划工作的总体安排,每年年底前,由科技专项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科技专项的申报指南,明确科技专项的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科技专项申报指南经过常州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后,于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科技专项的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由常州市科技项目受理统计中心统一受理。

第八条  由科技专项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专项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计财处进行受理审查确认。

    第九条  科技专项的计划项目立项评审、评估工作应从各专项计划的评审、评估工作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由科技专项的牵头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局计财处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对科技专项的计划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或评估,评审或评估的评价指标体系由牵头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局计财处进行制订。评审或评估的专家应从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条  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项目考察,并根据项目评审、评估结果和有关部门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立项项目需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

第十一条  科技专项中所有计划项目均需签定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科技项目合同由牵头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初审,计财处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专项中所有计划项目均需在每年年底填报《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科技专项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各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表,并将《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及汇总情况反馈给计财处。

    第十三条  科技专项的牵头管理部门需在每年年底对科技专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计财处。

    第十四条  科技专项的牵头管理部门需对科技专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专项在执行期结束后必须进行验收,科技专项的验收可分为的项目验收和总体验收。

    第十六条  科技专项的项目验收可由科技专项的牵头管理部门组织。所有项目验收均需符合《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七条  科技专项的总体验收需在所有项目验收结束后,由科技专项的牵头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局计财处组织,总体验收必须采取会议验收方式。总体验收的验收材料除了科技专项中各个计划项目的验收材料外,还需由科技专项的牵头实施部门提供科技专项的总体实施情况总结。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专项的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六章     

第十九条    科技专项的管理中,其他市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715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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