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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488/1995-00003
主题分类9/span>义务教育??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政办发[1995]3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9/span>1995-01-26 发布日期9/span>2008-04-22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对我市中小学校舍的权属、校舍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宙/span>
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1995]3叶/span>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span>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span>

常州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竟/span>怺/span>刘/span>

第一杠/span>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校舍(含职业中学和各级教育部门所辖其他学校,下同)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校舍安全合理使用,延长校舍的使用年限,不断完善学校的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教育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劝/span>[1983]?/span>1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杠/span>校舍的含义:学校校舍,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土地及附着地面的固定设施,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运动场地、道路、林木、池塘沟渠及周围对外通道、校办工厂、农(林)场和植物园地等(以下概称校舍)、/span>

第三杠/span>学校校舍,系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占或破坏、/span>

第二竟/span>校舍的权屝/span>

第四杠/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管的学校的校舍,各级政府(包括农村区、乡政府、人民公社和城镇街道办事处)拨给学校使用的公房和其他房屋,各级政府拨款兴建、征用、购买的校舍,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拨给或支持学校建造的校舍,学校以勤工俭学的收益兴建的校舍,均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由市县(市区)教委(局)统一规划和安排,用于各项教育事业,并责成所属单位长期使用。各使用单位作为法人代表向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房屋使用权、/span>

第五杠/span>学校使用的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公房,产权属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学校办学期间,教育部门有长期使用权。此类校舍,如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不收房租的,校舍维修、养护由学校负责;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收取房租的,校舍的养护、维修由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span>

第三竟/span>校舍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杠/span>学校校舍均按隶属关系由市教委、县(市)区教育(文教)局统一管理。县(市)区教育(文教)局要设置相应机构负责校舍管理工作,做好学校校舍建设规划,定期检查校舍安全情况,指导学校的校舍修建和养护、/span>

第七杠/span>学校对本校的校舍管理和维护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应配备校舍管理和维护的专(兼)职人员,并根据市、县(市)统一要求建立校舍校产档案,编造固定资产清册。校舍档案应包括9/span>

l、校舍总平面图'/span>19/span>500戕/span>l9/span>1000),图上应标明校?#8220;四至,全部土地面积,房屋编号及建筑面积、/span>

2、各幢房屋的平面图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包括房屋名称、建设年月、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工程造价、水电卫设备、历次维修等情况、/span>

3、各幢房屋的施、竣工图及有关资料、/span>

4、运动场的施、竣工图及有关资料、/span>

5、全校给排水系统、照明、动力线系统、通讯线路及有关资料、/span>

6、历年校舍的增减情况及说明、/span>

7、县(市)区教育(文教)局应保存全县(市)区全部学校校舍档案,乡中心小学应保存全乡小学校舍档案,市教委应保存市区小学和委属各类学校全部校舍档案、/span>

第八杠/span>学校(含停办或合并的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使用方向,并要严格控制非教学用房的面积。任何学校不得将教室、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学生宿舍、饭堂、运动场地等直接服务于教学和学生生活的用房(用地)改为工厂、仓库或家属宿舍。必须改用时,市区应报市教委、县(市)报县(市)教育局(教委)批准,按国家有关法规,由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法定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span>

第九杠/span>学校(含停办或合并的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与外单位交换校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与外单位发生校舍交换时,在不影响办学和对等的前提下,市区报市教委、县(市)报县(市)教育局(教委)批准,按国家有关法规,由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法定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span>

第十杠/span>学校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或出租(借)校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挤占学校校舍。凡学校校舍转让、租赁,可按下列规定办理9/span>

1、因教育事业发展、合理调整布局、城市建设和改造之需而撤并学校时,可转让撤消学校校舍,但必须在对等原则的前提下择地新建或扩大并入学校的校舍(在并入学校围墙外扩大整片土地),并保证用于教育教学。转让所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所得,市区由区文教局提出方案报市教委审批后实施,其转让所得由区文教局统筹安排使用。县(市)由县(市)教育局(教委)统筹安排使用,以利教育事业的发展。市区如将撤消的学校改作校办工厂和教工住宅,原则上也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并重新办理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手续、/span>

2、严禁学校擅自出借教学用房和辅助用房。在确保教育教学必需用房的前提下,经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市区报市教委备案),学校对暂时充裕的校舍,可暂时出租,如用作校办工厂,则必须由市、县(市)教委(教育局)批准。每期租赁期不得超过2年。租赁收入必须列入学校收入,用于房屋修缮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移作他用、/span>

3、学校在完成学校总体规划,经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市区报市教委备案),并在不影响校容、校貌的前提下,可开发围墙经济。开发建设经费在不挤占教育经费的前提下自行解决,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原有临街校舍可参与开发经营或租赁。围墙开发所建校舍和临街校舍的租赁,每期租赁期不超过2年。自营或租赁收入列入学校收入,其中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少于50%、/span>

4、市区城郊结合部学校布局调整,应报市教委批准同意,县(市)学校布局调整应报市教委备案,以利于教育资源配置、/span>

第十一杠/span>凡擅自转让、出卖或出租(借)校舍、改变校舍使用方向的,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要限期纠正,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必要时要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span>

第十二条学校领导要对校舍安全负责。要经常注意做好校舍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师生安全。要克服重建轻修的思想,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努力延长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年限。对于房屋上起承重、拉结或支撑作用的屋架、墙壁、拉杆支柱等,不得任意拆除或凿动。发现有危险房屋必须拆除或重建的。应请房产部门鉴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危房一经鉴定,在未采取措施前,必须停止使用、/span>

第十三条学校应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爱护校舍的教育和安全教育,建立和健全校舍管理、值班护校、安全防火、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要发动和依靠全体师生,经常保持学校环境的整齐洁净,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和植树绿化工作、/span>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群众团体,城镇居委会和农村社队,都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爱护学校公共财产、/span>

第十四条学校发生房屋倒塌或失火等严重事故,应立即报告所属市、县(市)教委(教育局),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教委,并于15日内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处理情况,向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span>

第十五条城市、县城、集镇等因政建设需要,农村因水利、公路等建设需要,学校必须迁让校舍时,应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迁让作出妥善规划。迁移学校一要保证学生就近上学,二要根据学校规模建设相应的校舍,并本着先建后拆的原则办理、/span>

第十六条凡在学校周围兴建商场、工厂、文化娱乐设施和住宅,新建筑物应保证学校教育设施的良好通风和采光符合国栆/span>GBJ99–/span>86、/span>

第十七条为确保学校有良好的教育环境,各级政府应禁止在学校附近新建有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建有污染影响学校教育环境的单位,应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好的和没有条件治理的单位,必须转产、停产或搬迁。禁止紧靠学校搞有碍学校通风、采光的高大建筑物以及有碍学校教育的其他建筑设施。各种车辆经过学校附近,应减速缓驶,禁放高音喇叭、/span>

学校本身不得在校园内和学校附近举办有污染环境的校办工厂,已办的应立即转产、停产或搬迁、/span>

第四竟/span>陃/span>刘/span>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各县(市)、郊区、戚区农村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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