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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泔/td>
?ensp;?ensp;号:014109488/1999-00004
主题分类9/span>义务教育??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叶/td> 发布机构9/span>国家教育委员伙/td>
产生日期9/span>1999-07-21 发布日期9/span>2008-04-22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对我国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原则、要求、流程等方面作出了规宙/span>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泔/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代/span>?/span>4叶/span>

1999 平/span>7朇/span>21?/span>

第一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需要,方便外国学生来我国中小学就读,促进我国中小学的国际交流,特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 中小学获得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后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校学习

第三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span lang="EN-US">

第四 申请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应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外国学生的监护人。如在中国境外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一般应经外国学生国籍国公证和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在中国境内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可经中国有关公证处公证,也可经外国学生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公证

第六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朞span lang="EN-US">(六个月以冄span lang="EN-US">)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但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该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这类外国学生应有组织地集体来华、离华,外方派遣单位应派代表随学生来华并担任其在华期间的监护人

第七 来华在中小学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span lang="EN-US">(JW202?span lang="EN-US">)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诶span lang="EN-US">X字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入学前已持短期签证入境或已在华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学生,应?span lang="EN-US">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span lang="EN-US">(JW202?span lang="EN-US">)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和居留证项目的变更手续。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上span lang="EN-US">)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诶span lang="EN-US">F字团体签证

第八 外国学生一般应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有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后可向外国学生提供校内宿舍

第九 中小学对外国学生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span lang="EN-US">

第十 中小学应按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外国学生,教育他们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校的校规、校纪。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为外国学生单独编班。学校可按课程方案的要求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外国学生完成各科学业,考试合格,由接受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span lang="EN-US">

第十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工作,并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招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视情况中止或取消其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教育部、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招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审批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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