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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445/2006-000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发改外资[2006]316叶/td> 发布机构9/span>国家发改姓/td>
产生日期9/span>2006-02-22 发布日期9/span>2008-03-12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地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9br />  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以来,我国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相应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明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9br />  一、总的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br />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br />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不再承担外资项目的核准职能,也不再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按前项规定改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办理、br />  (四)项目单位凭我委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上述文件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用汇额度内对项目进口设备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br />  二、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琅br />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加盖省级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二);
  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br />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br />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一式四份,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
  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br />  2、项目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3、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4、项目符合其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br />  (四)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进口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进口设备清单的部分项目,可以采用一次确认项目、分批确认进口设备清单的方式,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每批进口设备清单上盖章予以确认,但是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批、br />  三、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变曳br />  (一)我委已经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9br />  1、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br />  (二)我委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项目确认书变更证明、br />  四、关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琅br />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参照本通知制定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办法。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应?个月内向我委备案、br />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下放和违规出具项目确认书,不得有意拆分项目,不得通过增资形式变相拆分项目,也不得随意扩大鼓励类条目的适用范围、br />  (三)我委将加强对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于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政策规定、违规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将责令出具单位纠正或撤销;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出具项目确认书资格,并会同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暂停办理相关进口免税手续、br />  五、其仕br />  (一)本通知中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或增资额:br />  项目用汇?#8221;为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项目自身建设进口设备、技术和零部件而使用的外汇总额度;
  项目执行年限为项目建设的起止年限,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br />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为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所列明的全部进口设备,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单价和总价等、br />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填写方法见《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但项目执行年限按本通知要求填写、br />  (三)项目确认书应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办理和出具。项目单位在进口设备之前,凭项目确认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br />  (四)对于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建设内容的同一个项目,其项目确认书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用于允许类和限制类建设内容的进口设备不得列入、br />  (五)对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未增加外方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br />  (六)本通知?006??日起执行,具体免税事宜由我委外资司负责。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外资司联系、/p>

  附件: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格式(br />     二、《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格式(/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伙br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p>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06]408叶/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9br />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br />  一、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br />  二、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确认书,应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按规定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9br />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仵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仵
  (三)进口设备中标通知?
  (四)进口设备清協
  (五)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须附项目商务合同)、br />  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br />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项目确认书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br />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文件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项目确认书、br />  省级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项目确认书,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br />  四、项目确认书的出具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填写方法见《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br />  五、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名称、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须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变更的函(格式见附件二)、br />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br />  已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名称、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须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br />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违规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将责令出具机关纠正或撤销; 对于严重违规的,将会同有关部门暂停该项目进口免税的办理、br />  七、上述规定自2006??日起执行、/p>

  附件: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二、关于变更《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凼/p>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厄br />二○○六年三月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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