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nbsp;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成果共享,强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性”监管,把试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落到实处,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nbsp;试行范围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范围的建设工程,其施工图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凭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时不再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直接进行行政审批 (一)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三)工程投资额?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四)工程投资额?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0万元?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政审批和备案抽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消防设计审查、行政审批和备案抽查 第三?nbsp;申报材料和审查内 第四?nbsp;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 (二)设计合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进市单项工程备案审批表);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前置审查已通过并盖章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五)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查合格书前提供)(复印件); (七)完整的施工图五套以上(其中四套以上待审查合格盖章后返还建设单位)及完整的施工图电子文件一套(刻光盘) (八)完整的结构计算资料、节能计算资料及相应计算资料一份; (九)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认定书(《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暂行)》中所要求的工? 第五?nbsp;消防行政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在第三条(一)至(六)项范围内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备案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带原件复核,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印章); (六)盖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 在第三条(一)至(六)项范围外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备案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规定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政审批和备案抽查 第四?nbsp;流程和时 第七?nbsp;建设工程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内装修工程不需提供)并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范围将需要审查的项目图纸和相关资料,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审查 第八?nbsp;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图纸和资料之日起,原则上不超?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纸上加盖审图机构审查专用章 第九?nbsp;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后,应及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相应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nbsp;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并出具消防审核意见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意见 第十一?nbsp;对于不需要审图机构进行审查的工程,建设单位直接将申报资料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和行政审批,并出具消防审核意见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意见 第五?nbsp;?nbsp;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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