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有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拍卖小型车辆苏D093QH发生?起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罚,由于小型车辆苏D093QH的车辆所有人葛鲜朝无法取得联系,该车现有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需对葛鲜朝进行公告,现对《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予以网络公告送达 附件9a href="//www.xiuzhiben.com/gaj/uploadfile/czgaj/2021/0202/20210202142738_77856.docx" target="_blank">《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a> 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 202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