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日期
宋志
320400011916
20190930
吴立
320400227016
20191016
徐祥
320400063714
20191018
唐云
320400104978
20191025
刘建
320400020730
20191123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20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