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下列人员因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为确保驾驶人自身的驾驶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手续(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有疑问,请至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咨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0?4 附: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
档案编号 |
姓名 |
档案编号 |
史可 |
320401832228 |
李金 |
320482272860 |
杨菽 |
320400572108 |
黄雪 |
320401268717 |
刘恒 |
320400237909 |
刘体 |
320401089249 |
石华 |
32040080497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