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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缺位、被动兜底、零挽损率”——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有无破解之法>/td>
发布日期?019-06-12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常州钟楼分局副局?nbsp;褚亮

随着国家持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一些实力弱小、超范围经营和空壳公司不断爆出兑付危机、资金链断裂和法人跑路等事件,尤其是网络理财平台纷纷爆雷,形成当前涉众型案件不降反升的怪圈。面对“监管缺位、被动兜底、零挽损率”的不利局面,如何有效防范、打击和处置此类犯罪>/span>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因涉案人员多、涉及金额大和侦办周期长,自2015年以来,钟楼区共侦破12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起、组织领导传销桇/span>4起,受害群众5000余人,涉案金额近10亿元。案件主要特点有9/span>

(一)影响范围日益扩大。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本质特点决定此类案件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直接影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大局稳定。从近期侦办的案件看,一起案件中的被害群体少则数十人,多则上千人,涉案金额少则数百万,动辄几个亿。与此同时,自涉众型犯罪搭上“网络快车”,其利益受损群体已呈现出涵盖面极广、人员职业、年龄等均有不特定性的特殊现象,尤其是逐渐增加的退休老人群体,为后期排摸、人员管控增加难度、/span>

(二)犯罪手段日益多变。一是以高额返利为诱饵,操作模式为线上线下投资,利用投资理财、产品返利等形式,以分红的名义骗取投资者信任;二是利用工商注册登记进行违法的经营,呈现隐形周期;三是以消费返利为诱饵,通过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广其订单消费模式;四是以实名认证注册会员,按照一定比例转换虚拟货币进行押金转换取得收益、/span>

(三)网络平台日益疯长。非法集资被犯罪分子披上“互联网+”外衣,从线下变更为线上、线下混合型网络理财投资,犯罪规模呈几何级增长,呈现跨区域、输入式犯罪,掩盖性更强。犯罪分子往往只需要几台计算机,几套通信设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出网址信息、交易平台,获得事主的信任,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等形式,在短时间内完成诈骗行为,且整个过程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span>

(四)追赃挽损难度加大。为迎合投资者投机心理,此类犯罪常常以定期分红为诱饵,提供不同理财产品及周期的多种投资项目,一般投入金额越多,分红周期越长,从而掩盖欺骗的时效性。并且以投资公司为载体,以第三方的名义与出借方和担保方签订借款协议,初期都能正常兑付,等到资金链断裂时,公司负责人关门跑路,经济损失往往难以挽回,有的甚至分文未得,与受害群众挽损预期相差较大,给后期维稳工作带来巨大隐患、/span>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囟/span>

(一)法治环境缺位。从投资理财类公司近期高发趋势来看,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用后借款支付前面的利息,同时用于自己的高消费,最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投资者盲目投机取巧,贪图高额回报,自我防范、预警意识淡薄,即便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的前期宣传工作,仍抱着赌一把的心态冲进骗局,接下无法对付的“击鼓传花”最后一棒、/span>

(二)投资渠道不畅。我国整体投资渠道有限,除了银行储蓄存款、投资股票、保险外,其他有效的投资渠道很少。而近两年股票、债券等投资行情正值低潮期,期货专业性强,致使投资盈利渠道受限。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获利和资产保值的迫切心情,采取诱惑性极强的虚假宣传攻势,鼓吹“高利息、高回报”,受害人在贪利盲从的心理支配下,忽视该类公司实际经营资质、经营范围许可的情况,导致上当受骗、/span>

(三)监管机制缺失。投资理财公司作为一种新型市场投资主体,特别是与互联网金融“结亲”后,其便捷和高回报的形式更加吸引广大投资者的视线及空闲的“钱袋子”。目前,该类公司规范行业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法律、规章还不完善,治理和管理的手段、措施相对滞后,处于多头监管、职责交叠不清、漏管失控的现状。同时,通过网络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也处于爆雷阶段,这种非接触性经济犯罪案件中资金流完全靠电信和网络来完成,存在无边界性、手段智能化、网络化,为及时监督造成了困难、/span>

(四)犯罪周期缩短。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多数周期集中在2-4年,通常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案发。但以‛/span>P2P网络借贷、投资咨询、网络理财”等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周期大多一年时间,最短的才一个多月,呈现快速集聚资金、快速崩盘或“捞金”走人的显著特点、/span>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及风险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并且犯罪分子席卷大量社会资金跑路后,极易引发不安定事端,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

(一)影响社会稳定。因资金无法兑付或血本无归,成为利益受损群体引发串联聚集、上访维权等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特别是每逢重大敏感节点,群体人员网上线下加紧串联,组织赴省进京上访,给党和政府施压,维稳工作日益艰巨繁重、/span>

(二)影响政府信用。由于我国处于改革转型期,放开非银行金融机构、放开各类投资公司等准入门槛,导致此类行业企业野蛮生长,风险日益加剧。案发后不满极低的挽损价值,受损群体往往把原因归责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并上门讨要说法,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满意程度。犯罪分子还利用“互联网+”、金融创新等政策空子,打着“慈善公益、精准扶贫”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损害正在重塑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特别是政府公信力、/span>

(三)挽损效果欠佳。从已办案件来看,大部分投资理财公司的资金都流向北京、上海和南京等公司总部,且公司资金发生问题时,负责人已提前携款跑路,为追赃挽损增加难度。并且待案发后,追查到的涉案资产,均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灭失,为投资者挽回的成本十分有限、/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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