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系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8年第二季度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扣留的,请当事人携带相关合法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新北交警大队原办案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仍未提供合法证明、补办手续或者接受处理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9a href="//www.xiuzhiben.com/gaj/uploadfile/czgaj/2018/0918/20180918153927_25567.xls" target="_blank">/uploadfile/czgaj/2018/0918/20180918153927_25567.xls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阞br /> 201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