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span>A?span>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span>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span>6分以上但未达?span>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在实习期内记分已临畋span>12分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临畋span>6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span> 注:信息发布之日记分已满12分的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已滠span>6分的,请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或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换证业务、span>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平span>4朇span>25?span>
附: A?span>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以及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临畋span>6分告?/span>名单
姓名 |
档案编号 |
准驾车型 |
李爱氐/span> |
320401325916 |
B2 |
刘建胛/span> |
320402058567 |
A2D |
孙延飝/span> |
320401231249 |
A2E |
吴忠干/span> |
320402014349 |
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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