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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9/strong> 咨询
信件标题9/strong> 关于空置房物业优惠政策问颗/td>
信件内容9/strong> 根据[2023]351号文件(一、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且连续时间超?个月及以上的普通住宅物业,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最长为36个月,超过优惠期限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我们物业说这个文件?023?1月发布,所以从2023?1月开始算,也就是?024?月才?个月,所以物业费优惠期需?024?月开始算起,?023?1月到2024?月需要足额支付。请问,这样对吗?(备注:我查了常价规[2014]1号文件的细则,已经有这一条了,而且此文件一直也未被取缔(/td>
留言时间9/strong> 2024-03-25
回复时间9/strong> 2024-03-27
回复内容9/strong> 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023?1?日前,若业主事先向物业服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依据《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常价规?014?号)第八杠 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0%交纳,优惠期限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计算最长为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办法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该文件没有废止,仍有法律效力。现将该文件原件发给您,详见附件、/td>
回复单位9/strong> 市发改委

主办单位: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忂/p>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4-25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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