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号:MB1919756/2022-00059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span>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医疗卫生市住建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住建?022?56叶/td>
产生日期?022-07-18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022-07-21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凅/td>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022?56叶/td>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为有效防控新冠疫情,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因采取防控措施导致费用增加,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维护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对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022?33?,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参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

二、关于我市本轮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我市本轮疫情应急管控期?022??3日起至自2022??7日止,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以签证方式确认

2.疫情应急管控期间,封控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分担,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发包人承担费用不低于每人每天150元计算

3.按阶段性形象进度节点支付工程款的,因疫情影响承包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达到形象进度节点要求的,发包方可按已完成工程量比例支付工程款,缓解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4.对复工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发包方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可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三、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取费标准宜参照省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取费标准表中参考费率的中值计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在建、拟建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顺延确认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通知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022?33?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