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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溧阳市医疗保障局,金坛分局、武进分局,各辖市(区)信用办,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苏医保规?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协议处理决定作出的同时,将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标注失信等级并报送至市医疗保障部门,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确认后定期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溧阳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三、失信行为发生在2020??日前,但??日以后依法被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9span style="text-indent:32.05pt;">《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苏医保规?019?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8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