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号:MB1938455/2020-00011
主题分类9/span>社会救助/公益事业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医疗保障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医保监督?020?1叶/td>
产生日期?020-02-28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020-03-17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td>
附件下载9a href='//www.xiuzhiben.com/create_image.php?color=red&bg=white&word=常州市医疗保障局文件'>create_image.php?color=red&bg=white&word=常州市医疗保障局文件

附件下载9a href='//www.xiuzhiben.com/create_image.php?color=red&bg=white&word=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create_image.php?color=red&bg=white&word=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常医保监督?020?1叶/td>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溧阳市医疗保障局,金坛分局、武进分局,各辖市(区)信用办,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苏医保规?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协议处理决定作出的同时,将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标注失信等级并报送至市医疗保障部门,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确认后定期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溧阳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三、失信行为发生在2020??日前,但??日以后依法被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9span style="text-indent:32.05pt;">《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苏医保规?019?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