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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购买会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处室: 《常州市审计局购买会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8??5 (此件公开发布 (试行) 第一?nbsp;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审计机关购买审计服务的行为,合理高效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等外部人员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013?3号)、《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0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nbsp;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会计服务机构或外部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服务商)从事审计业务(这里仅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单位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不包括政府投资审计等其他项目)的行为 第三?nbsp;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项目,可以聘用会计服务商参加审计业务: (一)已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的 (二)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临时交办或委托办理且审计力量不足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nbsp; 会计服务商参加审计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二)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及损益审计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四)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其他适宜聘用会计服务商参加审计的业务 第五 聘用会计服务商参与审计工作,由局法制综合处统一负责扎口管理 第六 聘用条件 聘用会计服务商应严格从《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会计服务定点服务商项目中标公告》中确定,参与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拟聘用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 第七 聘用流程 (一)审批程序。局各处室每年组织项目审计时,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项需聘用会计服务商的,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拟聘用处室填写《年度聘用会计服务商参与审计项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法制综合处办理(详见附?) (二)确定会计服务商。法制综合处根据〉a>年度聘用会计服务商参与审计项目审批表》,提前5个工作日在局网站发布购买会计服务事项公告,并通知会计服务定点服务商报名。报名结束后由法制综合处会同局办公室及机关党委,并邀请派驻纪检组监督,在参与报名的服务商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聘用单位 单个审计项目聘用费用预算达到《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服务类采购起点金额规定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签订协议。市审计局应与确定聘用的会计服务商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明确委托具体事项、工作时限和要求、费用及支付方式、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协议一式两份,由会计服务商和局法制综合处各执一份。法制综合处应做好台账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 聘用管理 (一)聘用处室负责聘用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廉政监督管理。处室负责人为聘用人员廉政监督第一责任人,对聘用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负有主管责任 (二)审计项目完成后,聘用处室应对会计服务商的业务工作质量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考评,上报《聘用人员审计工作情况鉴定表》(附件2)及《聘用人员考勤表》,交法制综合处审核汇总 第九 聘用费用标准 以工作时间计费,根据聘用人员实际出勤天数、工作时间等按实结算。计时收费标准以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为准。具体标准为注册会计帇a>(或相当职称人员)每小时不超?80元,助理人员(或相当职称人员)每小时不超?6元 第十 聘用费用支付方式 法制综合处根据《聘用协议》、《聘用人员审计工作情况鉴定表》及《聘用人员考勤表》确定实际费用,按《局经费审核报销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局办公室办理支付手续、a> 第十一 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审计期间所形成的资料,在审计项目结束时应全部移交审计组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