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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常州市建筑工程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 |||||||||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016?9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017?3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各类保证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任何单位单位不得拒收 二、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一)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二)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三)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违反以上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强化监督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筑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备及办理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等环节严格按现有规定执行并把关,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落实工程建设工程领域各类保证金的检查指导 企业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违规行为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受理举报,并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的,必须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反映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7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