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特约法治观察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号:014109613/2021-00093
主题分类9/span>司法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司法局9/span>部门其他
文件编号:常司发?021?2叶/td>
产生日期?021-06-29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021-06-30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特约法治观察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021?2叶/td>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特约法治观察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9/span>

《常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特约法治观察员工作规定》已经修订,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span>


常州市司法局

2021??9?/span>

(此件公开发布(/span>

常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特约法治观察员工作规宙/span>

为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听群言、集民智,推进司法行政特约法治观察员(以下简称法治观察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约人员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常办发?021?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span>

第一 担任法治观察员的基本条件9/span>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或与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能力;

(三)善于联系群众,热爱法治观察员工作,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所在行业和群体中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五)本人自愿担任法治观察员,身体健康,年龄适当,一般不超过55周岁,原则上能干满一届;

(六)本人不存在因所从事的业务或自身利害关系等因素,可能影响司法行政公正执行公务需要回避的情况、/span>

第二 法治观察员的聘请程序9/span>

(一)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统战部提出聘请法治观察员的意向,明确受聘对象的条件、人数等要求:/span>

(二)市委统战部商各民主党派、有关单位或团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在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和研究后,向市司法局正式推荐:/span>

(三)市司法局确定聘任人选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委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

(四)市司法局召开聘任会议,向法治观察员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聘任人员名单、/span>

第三 法治观察员的聘任期限9/span>

法治观察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聘任期限5年。聘任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聘或解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span>

第四 法治观察员在聘任期内,具有以下情况的,由市司法局商请市委统战部予以解聘并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span>

(一)有违法法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治观察员的:/span>

(三)无故或长期不参加法治观察员工作的;

(四)本人申请辞任法治观察员并经聘请单位同意:/span>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治观察员的情形、/span>

第五 法治观察员的职责9/span>

(一)对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执法活动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三)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司法行政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span>

(四)对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观察、调研,提供建设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span>

(五)参与市司法局有关司法行政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研究、/span>

第六 法治观察员的权利9/span>

(一)阅读市司法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span>

(二)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span>

(三)约请司法行政有关人员进行专题座谈、专题调查;

(四)对司法行政窗口部门进行巡视与监督;

(五)向统战部门和有关单位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span>

第七 法治观察员的义务9/span>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span>

(三)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的领导,遵守市司法局的工作纪律,保守国家和职务秘密;

(四)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向市司法局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五)以法治观察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市司法局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司法局、/span>

第八 法治观察员的阅文范围9/span>

(一)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下发的及各内设机构印发的有关文件和业务资料;

(二)市司法局及各内设机构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文件和资料:/span>

(三)市司法局赠阅的《法制日报》《江苏法制报》《常州司法》等报刊杂志:/span>

(四)因工作需要,市司法局提供给法治观察员阅读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span>

第九 法治观察员参加活动的范围9/span>

(一)参加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有关部门业务工作会议:/span>

(二)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出席有关工作研讨会;

(三)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法治观察员座谈会和司法行政工作情况通报会;

(四)根据需要,考察其他地区司法行政工作:/span>

(五)因工作需要,市司法局邀请法治观察员出席的其他活动、/span>

第十 法治观察员的考核

法治观察员的考核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底进行,任期考核一般在任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考核工作由市委统战部牵头,市司法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个等次,考核等次由市委统战部评定后并向市司法局、法治观察员所在党派团体、工作单位及本人反馈,对年度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法治观察员予以调整、/span>

第十一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牵头负责法治观察员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法治观察员的组织协调和日常联络服务工作:/span>

(二)协调将法治观察员工作纳入市司法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送法治观察员年度工作情况:/span>

(三)定期向法治观察员通报司法行政工作情况:/span>

(四)组织法治观察员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有关会议和专题调研活动;

(五)组织法治观察员参加政务公开、接待群众信访等活动:/span>

(六)听取并反映法治观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向法治观察员反馈结果;

(七)组织实施对法治观察员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span>

(八)组织实施法治观察员的聘任、换届、解聘等工作:/span>

(九)协调解决法治观察员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span>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span>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016??日市司法局印发的《常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特约法治观察员工作办法》(常司发?016?4号)同时废止、/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