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诊察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号:MB1938455/2021-00013
主题分类9/span>社会救助/公益事业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医疗保障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医保价格?021?4叶/td>
产生日期?021-02-07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021-02-09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诊察费收费政策
附件下载9a href='//www.xiuzhiben.com/create_image.php?color=red&bg=white&word=常州市医疗保障局文件'>create_image.php?color=red&bg=white&word=常州市医疗保障局文件

附件下载9a href='//www.xiuzhiben.com/create_image.php?color=red&bg=white&word=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create_image.php?color=red&bg=white&word=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常医保价格?021?4叶/td>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诊察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诊察费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应检尽检”人群中的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住院患者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及春节期间返乡人员和企业复工复产等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二、请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严禁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各地医保、卫健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按有关规定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