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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宙/td> | |||||||||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00万元”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 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十二、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3号)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 十三、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