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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市住房保障中心、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方案》(常政发?015?56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实施,满足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但在实施操作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期间产权人离异的,个人产权份额按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处理,不得转让给保障家庭以外的第三人;首次购买产权未?年的,该保障家庭成员可按《试点方案》继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二、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期间产权人死亡的,其个人产权份额可依法继承;首次购买产权未满5年的,该家庭中的其他申请人可按《试点方案》继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该家庭中没有其他申请人的,继承人按照届时契税征收机关实际计税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继承人为多人的,由继承人协商一致,指定一名继承人为购房人 继承人放弃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政府按原配售价格回购,相关税费由双方按照规定缴纳 三、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参照普通商品住房实施,保修期自首次购买产权之日(以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起算。室内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保障家庭自行添置及改动的设备、设施、自行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四、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政策的保障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2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