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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辖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审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3?? 常州市审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nbsp;为了充分发挥常州市审计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加强门户网站使用与管理,提高常州市审计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确保门户网站正常、安全运行,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nbsp;门户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安全的原则。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http://sjj.changzhou.gov.cn/ 第三?nbsp;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是局各处室、各学会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第四?nbsp;市局办公室和相关处室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一?nbsp; 管理职责 第五?nbsp;门户网站管理实行“扎口管理,分别负责”的管理办法,局办公室为门户网站使用管理责任处室,对门户网站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审核,主要负责局门户网站的日常内容更新、维护。计算机处负责局门户网站的硬件、软件保障及技术支持 第六?nbsp;公共信息的发布由办公室、法制综合处、经济责任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处、机关党总支、人事教育处负责,办公室负责政务、新闻等综合信息,法制综合处负责审计业务信息、审计学会信息,经审处负责内部审计学会信息,机关党总支与人事教育处负责党务信息,网上互动与公共服务板块由办公室和法制综合处共同负责。各版块信息要做到及时发布、及时更新 第二?nbsp;信息采集 第七?nbsp;门户网站信息以政务信息公开及审计业务信息为主,重点公开政府管理规范,社会发展规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和人事任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nbsp;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辖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常州市审计学会、常州市内部审计学会及其他渠道 第九?nbsp;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门户网站栏目维护责任分工表》执行 第十?nbsp;各辖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的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分管领导和处室领导要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一?nbsp;局办公室负责对各辖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日常检查、保密监督和更新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 第三?nbsp;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信息采集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提高保密意识,防止泄密。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密码及越权访问,同时应根据《常州市审计局机关工作秘密定密事项一览表》对照加强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及需要上级政府和审计机关审批后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照《常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 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以常州市审计局名义发布的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法规、规范类文件、审计结果公告、局发文件、人事任免等信息,由局办公室及法制综合处审核后发布 (二)各辖市(区)审计局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市局各处室由处室领导审核后发布 (三)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审查把关,经局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六)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和计算机处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是否能够正常访问,政府文件发布的时效性,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应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处室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 (五)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了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了应急处置预案; (六)网站管理和技术维护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署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第四?nbsp;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相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负责维护相应栏目,按审核程序通过后发布 第十八条 各辖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三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局办公室申请,局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市局门户网站栏目维护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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