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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
市各相关行政单位 ?014??日起,我国即施行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013?18号)。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有效贯彻实施,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苏财库?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苏财库?013?7号)(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