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号:MB1531591/2019-00082
主题分类9/span>文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文广旅局9/span>部门其他
文件编号:常文广旅?019?30叶/td>
产生日期?019-07-30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019-07-31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常文广旅?019?30叶/td>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差旅费管理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9a href="//www.xiuzhiben.com/upfiles/admininfo/20190731/20190731150827_86744.docx" target="_blank">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差旅费报销审批協/a>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0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差旅费管理规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局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履行审批手续,填列《差旅费报销审批单》(见附件),详细填列出差地点、事由等事项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1天以上的,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部门负责人出差,须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局副职领导出差,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局主要负责人出差,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的通知》(常办法?012?8号)规定要求执行。工作人员离开常州市区参加会议、培训的应提供通知作为出差审批单的附件

第五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的按来回二天报销市内交通补贴;其他情况按出差自然天数报销市内交通补贴

第六?nbsp;出行交通工具由单位派车的,由用车部门填列公务用车申请,办公室审核后统一调配车辆和驾驶员。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后,确因工作需要租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需事先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回单位凭据报销,租车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七条 使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出差的,出差人员应依据《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选择和乘坐出行交通工具。因路途较远、出差任务紧急等原因确实需要乘坐飞机的,须事先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出差人员应当提供《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机票或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单》由出差人员填制并签字确认,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财务处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制度

第十一条 驾驶员随部门出车的,差旅费由用车部门一并报销;多部门共同出差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常财行?014?号文件)规定,住宿费执行按常财行?017?号文件精神。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的标准实行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会议和培训外,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不作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因公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确实因公出差既无住宿费发票,又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出差审批单及实际情况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单位派车的(含外单位派车)出差,不得报销派车时间内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确实没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在报销时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无出差审批单一律不准报销。弄虚作假、虚报冒报差旅费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罚

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单位)出差至常驻地范围外(不含到金坛、溧阳)的短途公务出行,实行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每人每天130元标准按次包干办法,其中: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0元标准、交通费补助按每人每?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常驻地范围为:武进区湖塘镇、牛塘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戚墅堰街道、潞城街道、丁堰街道,新北区(西夏墅镇、孟河镇、春江镇、奔牛镇除外)、天宁区(郑陆镇除外)、钟楼区(邹区镇除外),总面?43.48平方公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七条 遇省、市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局按新的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