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现将《常州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你们,请予执行?nbsp;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0?1 常州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nbsp;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nbsp;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nbsp;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且做到一事一审,全面审查 第四?nbsp;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依据 第五?nbsp; 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相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nbsp; 有关安全生产的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例如: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或者虽未标识密级,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尚未形成,需要进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或者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信息 (六)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七)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可以暂时不予公开。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八)有证据证明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nbsp;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信息承办人员根据信息内容填写《市安监局网站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单》或《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部门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办公室对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nbsp;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九?nbsp;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nbsp; 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负责保密审查的人员进行专业审查时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必要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nbsp; 局机关各部门和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秘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